范旭升: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速算扣除数”的问题及建议
民建山大总支支委、山西大学财务处 范旭升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规范了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通知》中“速算扣除数”这一概念引发了不同的理解,即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使用按“年”计算的‘速算扣除数’还是使用按“月”计算的‘速算扣除数’的不同理解。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推广《龙山税友软件》个人所得税代征代扣系统,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中使用了按“月”计算的‘速算扣除数’。而且一再声称这一做法是国家税务总局肯定的。笔者2009年12月曾致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领导对此提出异议,但末得到税务总局的正式答复。
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的情况下,计算纳税额的方法有:
1、 应纳税额=∑(应纳税各级超额数×适用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某级税率-速算扣除数
我以为:国家税务总局的某些人和浙江省龙山税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编写者对《通知》的理解存在如下不妥和错误:
一、计算应纳税额可以使用第1种方法,也可以使用第2种方法。使用第1种方法时,不需要使用“速算扣除数”。因此,税法规定必须使用“速算扣除数”,而且规定必须使用某一组特定的“速算扣除数”从计税原理上就说不通。
二、在使用第2种计税方法时,为简便计算使用了‘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为求简便使用某一级税率计税时,对应由前一级或前数级税率分段计税产生差额的修正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纳税所得额的累进级差、税率、纳税期等进行了规定,而‘速算扣除数’在这两部法律中都没有出现。说明‘速算扣除数’仅仅是一种简便计算工具,不需要法律规范和规定。因此,不顾“全年一次性奖金”累进级差、征税时期等特征,而《通知》指定一组特定的“速算扣除数”,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其实质是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原则。从法律原理上是讲不通。
三、按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税’及其特定的税率和累进级差人们提前计算出了一组数据,这就是“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速算扣除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中还应有一组‘速算扣除数’,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征税’及其特定的税率和累进级差的‘速算扣除数’。这组“速算扣除数”与按月计征“工资、薪金”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内容数值肯定是不同的。税率、累进级差和征税时期等不相同必然应有不同“速算扣除数”。彼此间是不能混同替代的。国家税务总局推广的《龙山税友软件》个人所得税代征代扣系统,使用‘按月征税’的速算扣除数,替代‘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速算扣除数,这纯粹是概念不清、逻辑混乱。国家税务总局默许了《龙山税友》的制作,我们对此深感不能理解。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使用‘按月计税’的速算扣除数将会在每个累进级差处出现拐点(详见下表)。
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累进级差处所得税计算表
|
年终奖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金 |
税后所得额 |
1 |
6000 |
5 |
0 |
300 |
5700 |
2 |
24000 |
10 |
25 |
2375 |
21625 |
3 |
60000 |
15 |
125 |
8875 |
51125 |
4 |
240000 |
20 |
375 |
47625 |
192375 |
5 |
480000 |
25 |
1375 |
118625 |
361375 |
6 |
720000 |
30 |
3375 |
212625 |
507375 |
7 |
960000 |
35 |
6375 |
329625 |
630375 |
8 |
1200000 |
40 |
10375 |
469625 |
730375 |
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累进级差处+1元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
年终奖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金 |
税后所得额 |
因多发1元税后所得降低额 |
1 |
6001 |
10 |
25 |
575.10 |
5425.90 |
274.10 |
2 |
24001 |
15 |
125 |
3475.15 |
20525.85 |
1099.15 |
3 |
60001 |
20 |
375 |
11625.20 |
48375.80 |
2749.20 |
4 |
240001 |
25 |
1375 |
58625.25 |
181375.75 |
10999.25 |
5 |
480001 |
30 |
3375 |
140625.30 |
339375.70 |
21999.30 |
6 |
720001 |
35 |
6375 |
245625.35 |
474375.65 |
32999.35 |
7 |
960001 |
40 |
10375 |
373625.40 |
586375.60 |
43999.40 |
8 |
1200001 |
45 |
15375 |
524625.45 |
675375.55 |
54999.45 |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累进级差处出现了拐点。既因多发1元奖金,而比在累进级差处少得最少274.10元,最多为54999.45元。如此立法和执法危害如下:
一、违背“按劳分配”的原则。我们国家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多劳者多得是我国人所共知的常识。然而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某些人和浙江省龙山税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编写者对《通知》的理解,出现了多劳者加重税负少得的情况。这是和我国的根本大法想违背的。
二、违背税收“公平性”原则。税收的立法重要原则是“公平性”原则。强势者、能力强多纳税,这是税收的重要特征。但其也仅限于多收入部分按一定比例多收。因为征税而出现多收入者比收入少者少得的情况,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难度。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由于点多面广个人的思想认识不同等,加之技术手段落后,计算统计汇总都存在很大的困难,漏征少征相当普遍。如果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某些人和浙江省龙山税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编写者对《通知》的理解执行征税,更会加重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不理解。使单位无法适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完成代扣代缴任务更加困难。
四、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税务的最高行政机关,其对税务法律的解释、执行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法规等的起草、修订、发布一定要科学细致,但我认为《通知》的出台和执行过程是不够严肃的,某些人对通知的解释更是给国家的税收引发了一定的混乱。损害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形象。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出面纠正和澄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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