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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双萱:关于新一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民建山西省委 发布时间:2010-03-29 09: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省委理论委员会委员、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兰双萱反映:  


    一、新政策本身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界限不清楚。新政策中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定义未进行明确,“加工”、“小型企业”的标准模糊。


    二是操作有困难。根据新政策规定,企业吸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人数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多少,但企业吸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人数在具体执行中难以掌握,人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一年的不同月份人数不同,是以某个时点为准,还是以平均数为准,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处出现一些企业在税务机关确定享受减免税人数时,临时招收有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待减免税手续到手后,再以各种理由对所雇请的下岗职工予以辞退的情况。并且,跨国地税、多税种按序减免,在征管程序上分税种依次减免难以操作。


    三是程序太繁琐。新政策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而企业需要提交的被申请认定材料达到7-8项。随后,国、地税需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方可进行税收减免,特别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需由地税部门向同级国税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后,国税部门最后方可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递减确认。由于上述减免税程序过于烦琐,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四是政策覆盖面窄且区别对待。新政策中涉及的对象范围不包括“农村剩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及“城镇无业、待业人员”等。就业和再就业一字之差,有的人能享受优惠政策,有的人却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我们分析,定额减免政策效应之所以为零,恰恰正是因为政策对象覆盖面过窄造成的。同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远严于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同样是再就业群体,前者有额度限制,后者却没有;前者享受减免的行业有限制,后者却没有。这都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情况不准确


    调研中,我们发现对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而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汇算清缴前)的汇总结果,统计口径多,但结果却不一致且都不准确(见表3)。


    表1:汇算清缴前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结果一览表

   

年度

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综合征管软件查询口径

12264.9

7202.54

8067.94

收入规划核算处统计口径

2964

3792

4831

政策法规部门报表口径

1231

1900

2130

 

     第一,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简称“综合征管软件”)查询口径汇总的结果来源于【征收监控--申报征收--申报征收查询--征收查询--征前减免查询】等模块。其统计不准确的原因主要是:功能模块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体现。一是综合征管软件中【管理服务--认定管理--其他认定类】模块本身是用于税务认定资格与对应减免原因类型进行维护操作的模块。其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职工名册维护】更是实现了对享受再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变化的动态跟踪。但是,此次调研发现,上述几个模块形同虚设。截至2009年6月底,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所查询出已享受再就业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仅为8户,只占实际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数量的9.52%。其中企业职工名册更是无法查看。二是【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文书查询--减免批件查询】模块也不能使用。该模块本应用于对纳税人征前减免方式、减免原因、减免有效条件、政策依据、征收项目、减免类型等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但经了解,由于系统中模块之间有冲突,尤其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有关模块升级后,基层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在此模块中进行任何有关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维护和操作,因此导致综合征管软件查询口径统计出的有关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同实际发生数不一致。


    第二,通过收入规划核算处统计口径汇总的结果来源于综合征管软件中“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再就业扶持”一项。其统计不准确的原因主要是软件本身在设计上有缺陷。“综合征管软件”中已设定好的有关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原因代码”共有八项(详见表4)。可以看到,目前综合征管软件中设定的“减免原因代码”仍只涉及老政策的内容,并没有包括新政策中增加的“定额减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筑业)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70%以上”这两项减免原因。同时,“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再就业扶持”一项统计出的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也只包括表4中前七项原因所享受减免的金额,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即因“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在30%以上)”而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并未统计其中。这是造成收入规划核算处统计口径的汇总结果同实际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表2:综合征管软件中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原因及代码一览表

   

减免原因

代码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达60%以上)

107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在30%以上)

126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在30%以下)

127

新办商贸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在30%以上)

128

新办商贸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在30%以下)

129

现有商贸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在30%以上)

130

现有服务型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在30%以上)

131

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在30%以上)

132

 

    第三,通过政策法规部门报表口径汇总的结果则是指每季度手工汇总各地上报总局的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一项的总数。由于没有明确统计标准,各地基层部门上报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一项来源均不一致,有的来源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有的来源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单户查询”结果。因此,造成统计结果不完整、不准确。


    调查表明,目前能完整且准确地反映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的,只有依据 “纳税人备案减免税管理台帐”(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求设立)中统计的数据。其中包括汇算清缴前的数据(本次调研未取得)及汇算清缴后的数据。据查阅“纳税人备案减免税管理台帐”,2006年至2008年新政策实施三年间,企业所得税减免额(汇算清缴后)分别为3301.06万元、8558.41万元和11835.37万元。


    三、关于优化政策、完善管理的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政策


    一是放宽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对象应扩大到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职、技校)毕业生、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同时平等对待再就业群体,改变目前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区别对待的做法,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凭身分享受优惠为凭能力享受优惠,促使再就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再就业能力。


    二是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改变目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仅限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小型加工企业等劳力密集型企业的状况,规定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不论所有制,不论行业和产业,都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减免税定额标准,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吸引力。企业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时一定会考虑相应增加的成本,要有效促进再就业工作,从税收方面就必须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企业而言,多数都期望能提高减免税定额标准,现行4800元/人/年的优惠标准偏低,大致与企业为再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持平。


    四是简化税收优惠程序和手续。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充分享受,必须简化程序和手续,尽可能地减少环节,特别是部门间的衔接和协作。按年分税种减免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不便,且对于纳税人而言,其不在乎减免的是什么税种,而更关心能够减免多少税。故可改变目前按年分税种依次定额限额减免的方法,在提高定额标准的情况下,采取国、地税同步各自分别按一定比例减免的方式。


    五是明确政策口径。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加工”、“小型企业”的标准,以堵塞政策在执行中的漏洞。


    此外,“主辅分离经济实体”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就停止了,财税[2009]23号文中也未延长此政策的执行期限。因此,据统计和测算,我省2006年至2008年三年来新增的17户企业中,有9户企业的税收优惠在2008年底就已到期,剩下的8户企业的税收优惠也将分别将于2009年和2010年底到期。因此,就我省实际情况而言,建议延长财税[2005]186号文中对“主辅分离经济实体”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


    一是建议继续加大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调研中发现,仍有21%的企业不知道新政策。各级部门应当继续采取多种措施,多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如可以积极与社区沟通,掌握辖区内的下岗职工就业情况,在再就业需求相对集中的社区、行业进行重点宣传,确保这个宣传到人、宣传到户。


    二是建议建立完善后期监督管理措施。第一,完善国税部门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具体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①将所有减免税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归口到“收入规划核算处”管理。其他部门共管只会造成多头管、多头不准确、重复劳动的局面②在现行体制下,应加强收入规划、所得税、法规三部门在统计分析方面的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加强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建立再就业减免税基础台帐制度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同时,由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搭建共同的电子信息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等有关电子数据档案库,劳动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领证、再就业、再就业转移等动态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掌握。税务部门则可以结合劳动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再就业人员实施及时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准确、及时地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


    三是建议及时升级综合征管软件,完善相应模块功能。针对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现存问题,迅速升级系统,实现并完善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模块应有的功能,从技术上保证再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有关电子数据的完整、准确及提高电子数据的可利用性。

民建省委理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