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翠:呼吁颁布反家庭暴力法和健全此类法律制度的建议
民建运城市委新绛支部 王梅翠反映:“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冷暴力、软暴力及其它手段,给配偶、子女、父母及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近年来多种调查和研究表明: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随着全社会认识的提高,家庭暴力已从作为家庭内部纠纷的“私人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亟须解决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而家庭暴力又普遍存在,这充分反映出这方面的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社会需求。虽然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相关规定比较简单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制止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不明确等。而这些因素,使得公民维权投诉难和执法机关处罚难,造成大量家庭暴力行为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而难以惩治,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由此,笔者呼吁和建议:
一、完善立法。消除家庭暴力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适时颁布一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既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也为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法律依据。
二、政府主导。各级政府组织应建立起由医疗、鉴定、公安、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所及社会服务等机构联合组成的反家庭暴力社会支持应对系统。
三、司法保障。公安机关要杜绝立案不及时,工作不得力导致的举证难;法院对伤情鉴定等有关证据应当强调依职权搜集;司法行政机构应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简化鉴定申请程序,对经济困难的酌情减免司法鉴定费用,鼓励、引导受害人积极利用司法鉴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是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应当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及各种途径,包括教育、行政、法律、社团组织、媒体等方面的积极工作,引导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风尚,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全民族整体素质和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消除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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