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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跃文:关于尽快制定电动车管理制度的建议

来源:民建山西省委 发布时间:2010-03-31 15:57:58 浏览次数: 【字体:

    太原市政协常委、民建太原市委副主委 郭跃文反映:马路上缺乏管理的电动车已经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本应在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因社会争议较大,暂缓执行。其中有关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标准规定,本可以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但由于标准的暂缓执行,对电动车不能进行确切定位,也让对电动车的规范管理搁浅。


    以太原市为例:根据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的2009年太原市交通事故统计情况看,2009年共受理“一般以上程序”的交通事故1801起,227人死亡,2165人受伤,其中涉及电动车的事故发生378起,造成18人死亡,431人受伤。三项指数分别占总数的20.99%,7.93%和19.91%,同比事故起数上升59.49%,死亡上升28.57%,伤人上升62.03%。


    人们骑电动车正是喜欢其快速、轻便、省力,还不需要考驾照也不需交养路费,许多厂家也将此作为卖点,但按现行的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现在马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大多数都超标,国家标准已形同虚设。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马路上飞速行驶的电动车,一些外形酷似摩托车的电动摩托车外形更大、速度更快,而且电动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噪声小,从身旁快速驶过悄无声息,令人防不胜防,这些不论整车质量、马力,还是速度都严重超标的电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路上,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有的甚至驾驶大功率电动摩托车上路抢劫,再加上现在太原市一些城市道路改造中,为改善交通却牺牲了行人的安全,施行所谓“人非合并”,如“桃园路”将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合并,有的非机动车道甚至挤占盲道,更是加大了电动车肇事的隐患。


    另一方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涉及电动车只涉及机动车,事故受害方需要救助,根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受害方不在救助范围内。因《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骑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大多是经济条件比较一般,在出现交通肇事之后,很多人是没有经济能力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救治事故中受害方和补偿受害方的,如果不把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列入机动车管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也不予救助,因此造成人员伤残甚至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在自身受到伤残,甚至死亡威胁的情况下,很难从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和社会上得到及时、足额救助和补偿,这样受害方就有可能在自己或家人遭受痛苦、失去亲人的情况下还要背上更为承重的经济包袱。规范和加强电动车管理已刻不容缓。


    在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不断增加,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也在呈不断上升趋势的情况下,社会现实对电动车的管理要求不能因一个新规的暂缓执行而停止,在新的规范和标准没有出台前,交管部门首先应做得是加强电动车的管理。我国已经有一些城市在禁摩的同时也禁止电动车上路,也有一些城市已经立法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为尽快统一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执法,减少因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受害方的受惠范围。为此建议:


    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进行立法,尽快制定地方性《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为实施严格管理提供执法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当地实际,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制定《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二、电动车施行登记制度,将所有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纳入交警部门管理范围,所有电动车都要上牌照,对按现行标准超标的电动车要挂特殊牌照,持证驾驶,购买保险,保险类似交强险,但保险费用要适当降低,让所有购车人都交得起、愿意交,这样在出现交通事故后有保险公司帮助分担,不论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都可以得到救助。电动车施行登记也可降低偷盗电动车案件的发生,便于查处和破获涉嫌盗窃电动车案件。

民建太原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