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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维梁: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时要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来源:民建太原市委 发布时间:2010-05-31 17:42:54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太原市委主委、市政协副主席、省政协常委 薛维梁反映:


    地热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将其列入鼓励开发与利用的新能源范围。地热能利用包括地热水的直接利用和地源、水源热泵供热、制冷。中国已经成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但在地热资源利用上还存在无序状态,特别利用水源热泵供热和制冷。现在一些地区只重视地热作为新能源的利用,忽视对地热利用的管理,以及对地热载体---水资源的管理,一些地热用户特别是市区周边和村镇在小规模利用水源热泵取暖和制冷过程中为降低成本,只抽不灌,大量地下水被直排,或深层抽水浅层回灌,回灌不足,地下水资源严重被超采和浪费,造成地下水位进一步下降。一些地区只允许浅层开采,但有的热源井深度却达3000多米,严重超出开采范围。在温泉利用上,把地热资源混同于普通水资源进行管理,管理工作偏重于发证和收费,而对地热资源的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方面却监管不力,一些含氟高的地热水,随意排放污染了浅层地下水。


    我国是严重缺水国家,现在许多城市关闭市区自备井,采取集中供水,确保地下水位不再急剧下降。我们不能因利用地热这一清洁能源,在允许凿井开发地热资源的同时忽视了对水资源的监管,更不能一边在花费巨资修建各种引水工程,一边是对地下水资源不合理利用和浪费。规范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地热资源迫在眉睫。建议:


    一、尽快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立法,建立完整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法规、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规范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有序发展。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当地地热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严格规定当地地热资源的可开采范围,严禁超范围开采。


    二、结合我国已经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当地的《城市用水管理条理》,加强用水审批和监管,对洗浴、疗养、供暖、水源热泵等用水指标和收费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制定,既要保证地热资源和水资源不被浪费也要确保地热资源在利用中的经济性,使得地热资源利用能够快速推广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三、规范市场准入标准,从勘查、设计到取水井、回灌井的立项、申请、专家论证、审批、取费、施工、调试、验收都要严格遵循行业标准。相关监管机构要建立回灌网络监测体系,加强对回灌设备的检查和监督,对抽水量、回灌量进行严格计量、监督、管理,促使开发企业不断提高回灌技术,确保地下水回灌率,推动地热开发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建立配套的地下水质和岩土监测系统,掌握地热利用中水源热泵等运行过程中对地质环境产生的影响,以便及时修改相关标准,保护地热和水资源。严格控制凿井深度在浅表地层,禁止深入饮用水层以避免对饮用水的层间交叉污染。


    五、对严重超采和不按要求回灌的用户要追缴全额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减其年度开采指标,或限期关停。

民建太原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