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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殿恩、兰双萱:关于完善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税收政策的建议

来源:民建省委理论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07-08 16:13:35 浏览次数: 【字体:

    省政协委员、民建省委理论委员会主任、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长 张殿恩、民建省委理论委员会委员 兰双萱反映:山西省作为全国的煤炭生产基地,在能源重化工方面有力地支持了全国经济的发展,但是,资源、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补偿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产业结构单一,发展后劲不足。为促进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活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非常必要和急迫。推动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关键是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扎实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国税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现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促进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稳步推进。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较小。依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共计有四大类330多种。我省主要集中在部分建材产品生产和利用煤矸石发电等方面,还存在资源综合利用范围较小、利用面窄、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尤其是社会各方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资源综合利用在产业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从而缺乏相应的促进该类企业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二、部门之间职责不明,手续繁琐。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必须向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取得资格证书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这种方式审查重复、手续繁琐,经贸委和税务机关责任不明,造成了优惠政策多头管理。同时因办理认定程序复杂,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认定环节不合理。目前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执行中,由经贸委牵头,组织相关技术专家会同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财务核算、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生产场地等进行审核、查看,形成认定意见,但是税务部门因对企业生产工艺、产品配方和专业技术知识的欠缺,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税务部门参与的意义不大,却承担了主要的政策风险。


    三、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税收体系尚未建立。特别是在新所得税法施行后,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税收政策框架是以覆盖面最广的收益类税收优惠为主体,以对特定对象的流转税优惠为重点,以对特定资源占用征税为辅助,以税收鼓励为主要手段。资源型经济转型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分散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单个税种中,难以形成合力。没有一套完整的税收体系做保障,势必在鼓励和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弱化了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


    四、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沟通,使得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通报受理和审批的申请退税纳税人名单及批准的退税额,税务主管机关对在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稽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给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但是经我们调查了解,自政策运行以来,双方很少联系沟通过,因而税务部门很难及时掌握企业的具体退税情况。


    五、不能及时办理退税。根据文件要求,再生资源企业一般按季申请退税,财监办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复审等相关事项,从我们调查中发现,部分纳税人2009年的退税申请,到2010年才办理完毕,造成退税审批时间跨度较长,企业资金周转慢,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也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六、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管理存在漏洞。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所销售的货物全是废钢铁,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关闭了小钢厂,而大型钢铁企业需要这些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这些企业将废钢废铁全部足额作了销售。而对其他废旧物资,由于销售对象为一些个体小型的造纸厂、塑料制品企业,不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企业在销售废钢铁以外的废旧物资时未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和纳税申报,账务核算不健全和偷税现象比较普遍。


    七、税收优惠政策过于零散,而且形式单一。《节约能源法》从能源生产、消费和进出口及能源资源开采等各个环节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但现行具体税收政策尚未出台配套条文,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差距,在鼓励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方面缺乏必要的支持。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形成一套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政策措施多数局限于直接的税收减免,没有充分利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政策,弱化了税收在环保节能方面的作用。


    八、税收调节面过窄。现行税制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鼓励节能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基本没有涉及制约散滥开发资源、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就我省目前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方面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而言,数量极少,数额极低,没能充分发挥出政策优势。


    九、部门之间缺乏配合。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是一个系统工程,应由各个部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但目前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政出多门,导致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如有的企业购进节水设备,并安装了排水计量设施,但物价部门还是和对其他企业一样按每吨原煤3元计征水资源费,该企业实际计量显示每吨原煤用水只有1.5元,仅此一项该企业2009年度多负担水资源费600多万元。还有专门消化污染的清洁无污染企业,每年仍被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而环保部门每年颁发环保奖项时是以上交的排污费多少来衡量,得奖的恰恰是那些污染最厉害的企业。这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是背道而驰,甚至打击了企业在节能环保上投入的积极性。


    因此建议改革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建立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税收体系:


    一、增值税方面。因为增值税的内在机制是排斥免税的,所以要求增值税免税应尽可能的少,尽量避免最终环节以外的税收优惠。可见,利用增值税促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示范的意义将大于实际上的经济意义。


    (1)进一步完善废旧物资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扩大优惠范围,简化审批程序。


    (2)出台支持生物能、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上述行业可比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3)抑制高耗能、高排放的资源性产品出口。根据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原则,进一步取消高耗能、高排放的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4)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税收作为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重要政策手段,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无疑有着特殊的功能。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首先要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或无偿取得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其次制定税收优惠,合理拉开利用再生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与原生资源之间的税负差距,通过增加进项税抵扣,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税收优惠。


    二、消费税方面。从长期来看,今后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1)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在新的历史时期,消费税的职能不能仅仅限于简单的财政收入和一般调节消费,应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调节作用。从科学发展观要求出发,对污染环境矿产资源消费商品的消费行为,除了征收环境保护税外,还可以通过征收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达到提高个人消费成本的目的,从而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资源消费商品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性的消费。


    (2)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一切自然资源的消费和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征税。在更大的范围内重点要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产品的税负差距。尤其是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煤炭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一是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应征收更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应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饮料容器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工具。在节能环保方面,目前主要采取降低税率、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形式。建议加大企业相关节能减排投入的支持力度。加大企业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标准、加速折旧、摊销或增量投入加成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等措施,以鼓励两个行业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


    (1)加大节能减排项目的税前扣除比例和扣除范围。对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减排方面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增列。


    (2)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方面的审核和培训费用,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3)对企业为减少污染而购入的环保节能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企业更新改造旧设备。


    (4)对企业购买的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摊销。


    (5)对企业为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所采购的先进设备,税务机关在审核后可允许其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减征所得税,降低企业初期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6)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


    (7)在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对从事节能减排的技术、产品和工艺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保护环境、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专门税种, 现行税制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税率的选择都未从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与国际上已经建立起来的环保型税收体系的发展差距很大,弱化了税收对资源有效利用的支持力度。为了强化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实施效果,我国除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正向鼓励和扶持企业或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行事外,还应该开征环境保护税,逆向调节、限制企业或个人行为,增加企业不按法律、政策行事的成本。


    五、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时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建议成立以政府牵头,由发改委、环保、物价、劳动、工商、税务、卫生、银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督查、协调机构,以保证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制度,加强沟通,互通情报,提高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税务部门要在企业申请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时间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主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发挥税收对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支持作用。


    六、建立有效机制,促进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一要合理分配税收留成比例。建议增加资源型城市地方财政的税收留成比例,将更多的财政收入留在资源型城市,或中央财政建立规范的横向纵向并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采取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形式,对资源型地区给予稳定的财政支援。二要建立资源环境补偿制度。将煤炭开采造成的资源、环境外部成本纳入煤炭生产成本,建立资源、环境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煤炭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煤矿安全投入,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促进我省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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