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喜:关于规范 “手机短信广告业务”的建议
省政协委员、民建太原市委副主委 陈福喜反映:来自工信部的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5月,我国手机用户约7.8亿,每年新增用户1亿左右。许多企业和机构开始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业务推广。这种新型的广告形式产生了很多严重的问题。
一、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控,不少的虚假广告、违规广告发布其中,比如卖枪支弹药、窃听器、做各种证件和假发票的。很明显,这种监控缺失的广告形式给不法分子的违法经营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这种广告形式严重侵害了手机用户的个人权利。手机广告是最具有强迫性的广告形式。它不像其他广告形式,受众具有一定的选择性。而手机广告的特点就是你必须查看。也就是说,手机广告不仅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权,而且强制性侵占了用户的信息空间,耗费用户的个人时间,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骚扰了用户的个人生活。手机短信广告受益的是广告主、提供手机号码和传播平台的机构,受害的是手机用户。
因此建议:
一、禁止“手机短信广告业务”,净化手机信息市场,杜绝虚假和违法广告在手机信息空间的传播,充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如果确有必要要推广手机短信广告业务,建议采取“协议制”方式进行。即把手机用户分为意愿型和拒绝型两大类。征求手机用户同意,以一定的话费补偿手机广告信息空间和时间,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可进行短信广告信息的传播。如果用户不同意,则不能以任何方式给拒绝型用户发布短信广告。同时,手机广告内容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查通过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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