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落到实处
民建山西省委理论委员会委员 孟福生反映:近年来,“低保新政”犹如温暖的阳光一样照耀在贫困农民的身上,使农村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有了保障,同时,也使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从心底发出“党的政策确实好”的呼声。但是随着农村低保金逐渐增加,覆盖面日益加大的大好形势下,却出现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部分农村出现了不和谐因素,乡镇干部也颇有怨言。分析其原因:
一、2007年、2008年农村低保金发放数额低、人数有限,农民对党的政策了解不够,关注度低。所以,在低保金发放上面没有大的反映和负面影响。随着农村低保金逐渐增加,覆盖面日益加大,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能否获得低保金足以影响家庭生活,成为农民普遍关注的大事。
二、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的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对党的这一新的惠民政策,吃的不透,把握不准;大局意识不强、不能尽职尽责。比如说个别地方乡镇为了完成任务以名额形式分配到村,这就歪曲了这一新政初衷。我们知道,村与村的低保户是不一样的,这必将造成应保的不能保,不应保的拿到了低保金。
三、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在落实这项制度时存在个人倾向性,有优亲厚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现象,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纳入低保范围。这也是造成村民上访的主要原因。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群众上访,信访机构一般图省事,将信访案件转到民政局、或所在乡镇,使案件处理很难使群众满意。众所周知,县民政局、乡镇政府是这一制度的执行者,又是解决由此引起群众上访的仲裁机构,我们说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涉嫌缺失公平,很难令群众信服,这也是造成不断上访的原因。
五、由于民政局和乡镇干部均是公务员或事业编制,都有一份可观的工资收入和附加在职务上的隐性收入,且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对在农民看来很不菲的低保金,他们却不以为然,反而因此招来了好多麻烦,所以颇有怨言,不能理解,说:“农村的政策什么都好,就是这一项不好。”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也反映到低保金的发放工作上来。
党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对象是因老、因残、因病、因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环境恶劣而致贫的农村贫困居民,确切的说,农村低保金制度就是对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实行救济的一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将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党的一项以人为本、人性化的利民政策。它又是救助对象的“救命钱”、纳税公民的“血汗钱”。 如何使用,关系到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也涉及到政府资金运用是否有效、合理、科学、安全。
因此建议:
一、加强对市、县民政局、乡镇干部和农村干部的专项培训学习,要通过学习,真正认识到党的这一制度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是我国改革发展的目的。低保金的发放更是党与人民血肉联系、鱼水交融的重要纽带。要提高思想觉悟、高度重视,同农民换位思考,以一个需要被救济的低保对象去思考、去工作。
二、规范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公示、审批和发放程序。建立低保档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真正在阳光下公开、透明、有效的运行。
三、建立低保金银行直接给付低保人制度,减少资金中间运行环节,预防滋生腐败。同样也保护了干部。
四、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局成立机构接受农村低保金上访事件的工作。设立举报箱,通过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低保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同时定期了解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加强对整个工作管理环节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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