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保亟待实行全国统筹
忻州市政协副主席 民建忻州市委主委 王庆荣反映:近年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由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目前尚未实现全国统筹,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目前,我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参保农民工绝大多数参加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二是实行农民工专项保障制度,为农民工建立专项综合保障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意外伤害以及住院医疗三项保障待遇;三是部分乡镇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流动就业与社保制度分割的矛盾导致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困难重重,这既有户籍制度、城乡分治和地区分治的深层次制度原因,也有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就业且不能定居与养老保险不能统筹转移之间的矛盾。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太低,至今养老保险仍然停留在县(市)级层面上统筹。养老保险的统筹转移由于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而难以实现。在没有实行省级统筹的情况下,县(市)级统筹内运行,难以互联互通,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办理手续比较复杂。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农民工为发达地区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将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基金留在了发达地区,农民工大量返回不发达地区,发达地区没有对其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实际上是“只保不养”,而不发达地区又不得不在缺乏保险资源的情况下,承担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责任。据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工不可能在一个城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达到15年。在此情况下,多数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二、参保缴费率过高与企业和农民工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在现行制度下,社会保障存在高门槛、地区制度设计不一致等问题,制约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平均达到了20%,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30%的水平;职工个人的缴费为8%。加上其他几项社会保险,企业的平均缴费水平近30%,个别地区达到40%。不少地方实行“捆绑式”缴费的办法,致使缴费水平畸高的问题更加突出。如此高的缴费水平,企业和农民工都难以承受。这种模式在目前养老保险既不能转移而绝大多数进城农民工又不可能在城市长期稳定就业和居住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合理的。
造成养老保险缴费水平高的主要原因是:在现行制度下,由于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制度设计又是半积累型,企业不得不承担双重的负担,既为现在退休的职工交养老保险费,又要为在职职工未来的养老攒钱和筹资。在缴费水平高且制度不合理的情况下,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和困难。
切实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让他们安居乐业的迫切需要。从城乡统筹的角度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必须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筹的养老金制度。
为此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统筹考虑城乡、不同地区、不同劳动者群体,尽快建立一个全国性、普适性、基础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平台。提高统筹层次,由国家对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进行集中管理。考虑到农民工有土地保障的客观事实,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实行分步走的战略,缴费比例分阶段由低到高逐步调整到位。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农民工在办理养老保险跨地区统筹转移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外,社会统筹基金也要一并转移,便于农民工流动到其他城市或回乡之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或新的工作地,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二、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每个公民按身份证号码发放一个社会保险号和一张社会保险卡。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卡,要求用人单位在使用该劳动者期间,按制度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也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并在个人社会保险卡中作好记载。在其变换就业单位时,“卡随人走,费随人缴”,使其社会保险能够在不同城市、不同单位之间衔接。这就要求为实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卡提供信息网络,形成社会保险统筹转移平台。
三、着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有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加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创造条件。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身份证管理方面的联动和信息共享,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创造条件,以方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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