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修改建议
民建太原市委机关干部 王永红反映: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应取得赔偿的权利,是对受害人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换言之国家赔偿用的是公款,是纳税人的钱,国家赔偿就变成了民众埋单。因此,国家在完成赔偿义务之后,向相关责任人员追讨赔偿理所应当。但送审稿第十六条(行政追偿数额标准)规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第十七条(刑事追偿数额标准)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有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利用自身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在行使职权中故意利用了“公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行为,都是利用公权谋个人或小集体私利的行为,不但对被执法者造成伤害,而且最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公权的权威性、公平性、公正力。他们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对自身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全额赔偿,这样才能引以为鉴杜绝利用公权做违法犯罪的现象,社会公平才能得以体现。
送审稿中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的追偿标准和他们故意责任不对等。而且如果是集体犯错呢?责任怎么追究?工资两年又怎么计算?试想“赵作海案”中赵作海得到了65万的国家赔偿,若按70%算也有45万多,而相关公务员的两年基本工资又能有多少呢?其实还是纳税人买了单。基本工资是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工资计算还是按追偿时的工资计算也没有说明,这种含糊的表述,在实际执行中很容易被利用。到头来执法犯法者得不到有力惩处,相关人员难免还会故意或不小心办错案。所以对有故意行为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追偿100%的费用,不能有工资年限限制。这样才能彰显公平正义,也在经济利益上警示执法者,办冤假错案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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