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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中凸显的问题应予高度重视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11-19 20:41:57 浏览次数: 【字体:

忻州市政协常委、民建忻州市委副主委 许中贤反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所有权归集体,农民享有经营权,这种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却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它既不同于“大锅饭”的模式,又区别于小私有的个体经济,使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发展道路。30年来,这种体制为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种体制的不足也逐渐显现。

一、有些地方存在频繁调整土地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还对可以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中,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某项产业,在承包农户不接受的情况下,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搞集中发包,规定种植某种作物,由此引起许多矛盾纠纷。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反映的问题十分强烈。特别是人均耕地较少的村民问题较多,土地是有限的资源,地卖了收入增加了,但失地农民没地失去了生活保障。

二、预留机动地面积超过规定。法律政策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有些地方的村干部为了增加其土地调控的权力和可支配收入,预留机动地面积超过规定比例。有的发包机动地期限过长,机动地承包期也定为30年,失去了机动地的调节作用。有些地方机动地面积大、群众反映强烈,但由于已长期发包,且一次收了承包者多年的承包金,一旦纠正又涉及合同违约问题,即使通过其他方式促使承包者接受解除合同,还涉及退还承包款的问题,多数村无钱可退,此类问题处理难度很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运作不规范。目前有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往往不执行法律政策规定,以调整产业结构、实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不考虑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一些城镇的周边地区还借土地流转之名,搞房地产开发,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有些地方土地流转还存在流转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普遍存在口头协议流转、权责不清、流转服务缺位等不规范问题。

四、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日渐突出。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粮食价格的上涨,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返乡承包土地,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加上小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征地面积的增加,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农民要求调整承包地现象依然存在,并且愈演愈烈,由此而引发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出现,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亟待完善。

五、农村土地承包带来新的不公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三十年不变无疑是稳定农民,调动农民经营土地积极性的明智之举。但是,具体到一个村,或一家一户,三十年内的人口是不断变化的。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三十年内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新增人口基本上分不到土地,有的户地多人少,有的户人多地少,有的人可能从出生起就没有土地可种,甚至有些户有地无人,目前这种现象已经普遍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土地集约开发,将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促进低效农业向高效农业转变。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农地资源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二.适当调整土地承包政策。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土地承包法》中不适应的部分,对于新增人口长期没地的现象适当调整,保证无地农民有地种。对目前一些村民小组的做法值得提倡:对死亡、户口迁出(升学、参军迁出户口除外)减少的人口,应在死亡或户口迁出的次年,将承包的土地交农村集体处理,如果有增加人口,可增补为人口责任田,如果没有新增人口,可作为集体土地公开发包,发包收入作为集体收入,至有新增人口时,作为承包责任田,交由新增人口的农户经营。要根据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做出相应的变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三、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针对因自然灾害、征地引起的承包地不均衡问题,法律规定限于在个别农户间调整,但实践中难以操作,具体操作规程中为了防止违法调整,可以规定不得打乱重分土地,调整方案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严格按程序审批,尽可能保护已形成的生产力,允许农户间不变动土地而以货币形成平衡补偿等。

四、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大《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土地承包法》虽然出台了多年,但宣传落实的力度不够,建议通过举办专题的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强化对村干部的普法教育,让他们严格依法办事,按章操作,切实维护农户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一是要给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留后路”。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他们目前还是采取能进能退的“两栖”做法,有活干就在城里呆下去,没活干再回到村里来。这种给自己“留后路”的心理短时间内不会改变,要适应他们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特点,不能急于收回他们的承包田。二是要保护基本农田。小城镇建设不能无限制地圈地,招商引资更不能慷慨地送地,不能把农民的土地通过低价征用变成企业的商业利益。三是要慎重对待土地流转问题。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按照依法、志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加速土地流转一定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流转,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控制土地的撂荒。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