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参政议政>社情民意>详细内容

应当规范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银行招揽业务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12-29 14:00:20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晋中市委太谷支部  房艳贞反映:现在,广大群众反映:去银行存、取钱,银行大厅里很多穿着类似银行职员制服的工作人员,向他们推销保险产品,他们穿着跟银行工作人员一样的服装,一般人根本无法区分。他们既不表明身份而且在推销保险时的说法很模糊,让大家难以分辨储蓄与保险。他们有的人员一再强调这类保险业务只限定在银行办理,而在保险公司买不到这个险种。还有的用储蓄性保险的概念来误导客户;有的彬彬有礼地亲自帮你拿钱窗口存款,过度为你服务。有的业务员素质极为低下,为了拿到业务不顾消费者的权益,歪曲合同内容,以骗取签定合同到手为目的。群众反映,想在银行存或取钱却被劝说误买了保险。业务员穿者类似银行的工作服去欺骗消费者,误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使大家对银行产生质疑,严重损坏银行的形象与信誉。还有群众反映,被误导签约的客户反悔后找保险公司退保受了很大损失,还有的客户与保险公司发生争吵、辩驳、有的甚至争上法庭。

为了使广大群众不再受困扰,不在受误导,建议:

一、保险、证券公司驻点银行营业厅,借助银行的平台,在银行兼业代理网点开展工作时,应明确规定:不得穿着跟银行工作人员一样的服装,应当在颜色、款式上有明显的区别。

二、保险、证券公司业务员在银行大厅内销售保险、推销保险,应佩戴与银行工作人员有区别的标志、标牌,在标志、标牌的大小、材料、颜色、字体上明显区别,并且应当佩戴在明显位置。

三、保险、证券公司业务员在银行大厅内销售保险、推销保险时所佩戴的标牌,应标明其公司与本人职务。

四、保险、证券公司在银行营业大厅内向市民推销保险产品的业务员,应该首先向群众表明其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未表明身份而出售保险者,应当受到处罚。

五、保险公司业务员不得代理银行客户办理业务,不得随意抽取、保存、囤积办理业务排队号,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在一米线以外等候。

六、业务人员在推销保险时,应该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所办理业务为保险业务,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否则业务人员应当受到处罚。

七、在保险业务宣传过程中不得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只能在银行办理”等类似的、充满误导性的字样,不得出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标志、图案。

八、应当按保险条款对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否则业务员应当受到处罚。

九、在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它类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十、积极在群众中宣传,教育群众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遇到银行代理保险人员推介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的区别,特别是两者在收益、风险、所产生的费用等方面要做到心中有数。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群众在决定购买保险产品前要确保已经认真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保险条款,才能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

十二、建议银行及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管理、监察,违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真正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十三、加强对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保险业务的出现,本来是为人们的生命财产提供一份安全保障。但是这一前提必须要建立在消费者自愿和知情的基础上,如果用欺骗诱导消费者办理保险业务,那带来的只有困扰和麻烦,只能损害保险业的形象,只能降低银行业的信誉度,造成的肯定是恶劣的社会影响。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