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意见稿》的建议
民建太原市委机关干部 王永红反映:
《意见稿》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在公示期限上第一次《意见稿》的公告时间是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一、我认为:仅以公示的方法征求意见还无法保证完全反映被征收人的意愿,所以应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送达所有被征收人,这样才能确保每个被征收人都能了解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所征求的意见也才能最大限度的反映被征收人的意愿,真正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否则可能因被征收人长期不在家居住,或因一些其他原因被征收人无法及时了解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不能反映自己的意见,征求意见达不到最初目的。
二、《意见稿》只规定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在法律责任中,没有明确对在征收后建设中不按最初征收需要进行违规建设的法律责任,不能确保房屋被征收后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应明确这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条例》只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做了规定,集体土地上非房屋征收与补偿仍未作出规定,现在许多违法、暴力拆迁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虽然集体土地的征收是由《土地管理办法》调整。因城乡差别造成的“同命不同价”,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被打破,最终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同命同价”,我们希望房屋早日能实现“同命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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