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民建太原市委机关干部王永红反映: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如下:
一、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中缺乏:双休日、节假日的工作时间和报酬的约定,容易就节假日是否三倍工资支付引起矛盾和纠纷,另外缺乏社会保险缴纳约定等。条文中也缺乏劳动报酬指导标准的条款,无法确保家庭服务员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聘用已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家庭服务员提供服务。而实际中消费者无法鉴别培训合格证以及各种技能证书的真伪,现在家庭服务的项目越来越多,医护、保健、饮食营养、家教等都有市场需求,有医护、保健、营养师等资格证书的服务费用应当有别于普通服务费用,但不是随便一个证书就可以提高服务费用,所以为了保证消费者权益以及真正持有正规部门颁发证书的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此条款中加注由家庭服务机构来甄别证书的真伪,以便在和消费者签署合同时确保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正当权益。
三、家庭服务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虽然在第十五条中有家庭服务机构应保证家庭服务员已投保家庭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六条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期间如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消费者应当及时通知家庭服务机构,并采取必要救治措施。但仍没有解决家庭服务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的认定。
四、有关家庭服务机构的审批机构没有在《办法》中明确,审批和监管较为混乱。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应用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行业发展,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说明家庭服务机构有特许经营特色。但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成立需要在工商部门的审批。而《办法》又规定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国家标准,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活动,指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实践中容易引起管理的混乱。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