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农优惠税收政策的建议
民建山西省供销社支部主任李学惠反映:我国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中对农业、农民和农村有很多优惠政策,给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减轻了农民和涉农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增值税涉农优惠未落到实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3%计算扣除进项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完全由最终购买者承担,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本人的意义并不重大,反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购买者更有利。虽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企业照样压价收购农产品,而农产品加工出口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并没有将退税款退给广大的农民。国家对饲料、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低税政策,对纳税人生产、批发、和零售有机肥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得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效应被冲抵,大大削弱了政府惠农政策的效果,实际上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发生的税收减免的受益者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他们是真正获利者。
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未体现环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目前的税收优惠没有和环保政策有效结合。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缺乏公平性。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进城务工、提供劳务和从事生产经营等取得收入的农民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在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政策可以看出,进城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承担一样的纳税义务,由于我国的城乡差别,城市居民能享受教育发、医疗、保险等较多的福利,相对来说进城务工农民承担了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现在农村的大多数农业生产经营大户仍主要是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而这样的生产,不仅带动效应低或根本没有带动效应,造成了其发展愈快对当地自然资源的耗损就愈严重的后果。将获取大量收入的农业生产经营大户排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不利于农村形成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有明显的抑农倾向,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调节农村个人收入,缺乏公平性。
四、营业税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不到位。涉农贷款难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贷款难。对养殖业和种植业来说,一次投入资金较多,风险较大,虽然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税收优惠,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和贷款风险,对农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不大。我国在这方面缺少有力的优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发展。
分析国外城乡税制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城乡统一的税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对工商业农业不区别对待,而是分布于各种税中一起征收,将主体税收延伸到农业,体现了各行各业税负的公平性。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城市居民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一般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征收流转税;农业生产者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票;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票;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促进和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在税收上还实行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越是农业比重低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优惠程度越高;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好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也很高。具体涉农优惠政策很多,一是免税或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可按固定比例获得税收偿还。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由于在免税的情况下,农民会失去把税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抬高农产品价格的机会。因此,政府规定在享受免税的同时,允许农业经营者按常规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在法国,农民的这种税收补偿由政府负担。二是适用特别税率。如意大利对农产品按4%的低税率征税,法国对农产品主要按7%的低税率计征,荷兰对谷物按6%的低档税率征税,西班牙的农业虽然同样适用16%的基本税率,但政府同时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给予8%的补贴。
完善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增值使其优惠落到实处。和国外不单设农税,而是将农业统一纳入城乡税制的做法一样,我国取消农业税,把农业和工商企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国情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了使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建议对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在规定销售处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销售价格的13%,或者由政府财政来补贴这一部分税收补偿,这样农业生产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二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方面,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三是在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同时,严格控制农资产品的价格,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微利的定价模式,把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惠农效应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获利者,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环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虽然在涉农方面都给予了优惠,但是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生态保护,政策体系不尽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了较大的破坏,广大的农村是我国最大的生态屏障。一方面要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来达到鼓励农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制定对产业污染却不能达标治理企业的处罚规定,这一点对农村地区的企业来讲是关键性治理措施。因此,只有把涉农优惠政策和环保要求统一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屏障。
三、城乡统一个人所得税以促进公平。参照国处统一城乡个人所得税制的做法,我国也应该对农业生产者开征个人所得税,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有住所或居住符合我国税法规定条件的农业生产者,其课征对象为农业收益和地产收益,应税所得按农业实际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再加上必要的政策调整后确定,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采用按年计征的办法征收。为方便计算征收农业生产者个人所得税,可由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历年的总收益,减去必要的费用协商决定每单位平均收益,再按每单位平均收益额乘以经营面积计算出应税所得。通过设置免征额,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处,只有规模化经营收入较多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对进城务工人员和非城市居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可适当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对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所得等给以一定比例的附加减除费用。通过上述调整,可以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和轻税原则,也使农民享受到了同等的国民待遇。
四、营业税实行普惠制税收政策。针对涉农货款难的问题,建立涉农货款金融企业营业税普惠制,如果这些金融机构将资金的绝大部分,比如70%~80%贷给了农户和小企业,就可以享受免交营业税的政策。除了对涉农货款实行普惠制税收政策外,为减少涉农货款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可以由国家农业开发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提供批发资金,财政还可以通过担保、贴息、风险补偿、保险补贴等方式,鼓励金融企业向农户和涉农小企业发放货款。通过税收政策和配套政策的支持,保证农户和涉农小企业能获得充足的优惠资金,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建设,以切实提高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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