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参政议政>社情民意>详细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价包死”容易引发纠纷和腐败应予以重视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7-22 10:24:04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会员 山西晋利审计事务所基建审计部 张 东、民建太原市委 王永红反映:近几年,我们在工程审计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工程建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方式为“合同价包死”。“合同价包死”类似于固定总价合同,简言之,即总价包干,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就某一个工程服务工作明确了范围、数量和质量后,确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价格,如在工程服务过程中不出现设计变更等内容,那么该价格也就是最终的结算价格。乍看起来,此结算方式双方风险共担:就某一个工程而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旦签订了“包死合同价”,那么,这个价格高于市场价,建设单位承担相应风险,如果这个价格低于市场价,施工单位承担相应风险。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以“合同价包死”进行结算,有许多漏洞,也容易引发很多纠纷和腐败。
    一、如果工程量大,时间跨度大,建设工程造价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如果上涨幅度大,施工单位因亏损严重,可能为减少亏损而偷工减料,降低了工程质量;也可能采取停工的方式,要挟建设单位加价变更合同,换取继续施工,造成工期延长,双方均利益受损。
    二、合同约定不详实,合同价偏高,或出现价外支付。如:我们在审计时发现相当一部分预算合同价只是在施工单位报审的预算基础上降低了取费标准或者是降低了其中一部分材料的价格得出来的,而另一部分材料(或设备)价格远高于市场价;预算中大型机械进出场重复计取,商砼和自拌混凝土内容不实,运距签证不实;水、电、钢筋和水泥在实际施工中由建设单位供应,结算时却不扣或少扣,有的干脆就是一笔糊涂帐;本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服务费用(如“交钥匙工程”中的设计费、无负荷试运行费等),还要另行在“包死价”外向建设方签证收取相关费用等问题。以上问题直接导致工程项目决算不实,容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甚至还会引发腐败犯罪。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在一些项目建设中,不适合采用“合同总价包死”,以此双方协订的合同往往存在潜在的漏洞供某一方不当利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文中所说的较短是多短,合同总价较低又是指多低呢,文件没有给出来。
    基于上述问题建议:
    一、制定明确的固定总价合同签订条件,一般性的且技术性已相当成熟的土建、安装及钢结构工程、施工期在一年以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设计图纸已经完备且十分详细的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严禁装饰工程、工矿建设工程及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其它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二、不可否认,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所谓的“合同价包死”结算方式合同是为了防止审计机构对工程价款提出异议。据此,我们认为,一方面,应加强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素质教育,加强主人翁责任感教育,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工程从条件上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那么在合同价格确定前应对工程造价内容重点审查,有必要的话应请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以确保国有投资不致流失和浪费。
    三、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一些单位拟建、在建工程的合同进行检查,对那些本身条件不具备仍然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查处,责令改正。
    四、建议建设部门与工商部门在今后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对固定总价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进行专门注明,这样只要使用正式的合同文本,就可以一目了然,所要签订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使用固定总价合同也可以很明确的界定了。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