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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合报销应跨地域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8-21 20:12:44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省直第六支部支委 刘宗贤反映: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顺应形势,适合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理性制度安排,在为农村居民提供适度的医疗和卫生保障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医疗保障的依托;新型合作医疗为大病医疗提供了保障;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正在形成。

但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很多不足,如果这些不足之处不能解决,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甚至会越来越小,具体如下:

一、医院等级越高,报销比例越低。由于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差、设备老化,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低,部分大病患者不敢到这些医疗机构就医,只能越级到市或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但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在越到级别高的医院就诊住院报销比例越低。

二、每年每人都设有起付线和较低的封顶线,即医疗费用在达到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才予以补偿,并且超过封顶线以外的医疗费不予补偿。因此,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越高,补偿就越少;同时还要扣除不在所保药品范围内的药品费用,这样农民生大病或住院得到的补偿就微乎其微。有些病种(如癫痫病)在定点的医疗机构没有相应的治疗科室甚至不在所保的范围内,只能到非定点的专业医疗机构就诊,这样就得不到补偿,医疗费用全部由农民自己承担。由此,不难看出,由于政府投入少导致受益面窄和保障水平低,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作用发挥得相当有限。

三、农村合作医疗不能跨地域报销。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农民只能在自己户籍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只能在户籍所在地乡、县、市、省内医院就诊报销,出了户籍所在地乡、县、市、省后就不能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这种规定就使得两种人不能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益处,一种是常年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打工的农民,一种是跟随在外地工作生活的儿女的农村父母。一旦这两种人有个小病大灾那么根据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么他们只能在居住地自己就医、自己承担全部医疗费,要么他们就要回户籍所在地就医。这无疑与我国政策不符,与我们以民为本的服务宗旨不符。

因此建议:

一、加大基层医院建设力度,提高乡镇、社区医疗设备水平,鼓励专家级医疗人员到基层坐诊。大医院专家医疗队下乡要制度化。

二、不能以医院等级决定报销比例,应主要根据病情决定。属于特大、疑难、难治病情的,应鼓励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到大医院就诊,应提高这类病情的报销比例;

三、应降低起付线,取消封顶线。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每分钱他们都想掰作几半花,起付线要是太高,他们仍不愿就诊医疗,这样势必耽误他们的病情。同样,设定了封顶线,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民来说,一旦他有了大病大灾,仍然不敢去医院住院就诊,因为超过封顶线后他还是没有支付能力,只能坐以等死。

四、应尽快建立全国农村合作医疗网络信息,使每一个身处他乡的农民都能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惠。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