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性质明确立法
民建会员、新绛县政协常委 王梅翠反映: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我村的土地被征用了”之说,那么,“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是否一回事?它们中间有没有区别呢?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条款中同时使用了“征收”与“征用”两个概念。那么对于我国目前的土地征用是属于“征收”还是属于“征用”呢?有人认为目前在我国“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是一回事,实质是相同的。因为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不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都是针对土地的使用权而进行的,所以不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都是因为国家需要而使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更,统属于土地征收范畴;而且在2004年以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把“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分开,往往把“土地征收”叫做“土地征用”。而有人认为,“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不是一个概念。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是针对土地征收而提出的,尚末对“土地征用”立法。“土地征用”是另有特性的。
笔者认为:“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虽只有一字之差,而实质上却有很大区别: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共同点:
1、前提条件一致。土地的征收或征用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
2、具有强制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时,按照政府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发生效力,权利人必须服从。
3、具有保护性。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被征地集体或者个人一定的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不同点:
1、土地权属性质不同。“土地征收”性质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土地征收”是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或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房屋就不再是个人财产。其结果是个人或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并永久收为国有。而“土地征用”是所有权不发生改变。被征用之后土地要归还所有权人,一般是应用于紧急状况临时使用个人或者集体土地。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土地归还权利人,是国家短期使用,集体权属不发生转移,只是使用权发生改变。
2、适用对象不同。“土地征收”一般的指的是城市、工业建设等为了公共利益等需要,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者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将集体和个人土地及财产临时、短期为国家使用。
3、补偿标准不同。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应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条例,依法给予相应补偿。被“征用”的土地,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将土地归还权利人,并根据在使用过程中曾产生的损害程度,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4、时效性不同。“征收”后的集体土地永久性的归国家所有,即成为国有土地;“征用”后的集体土地仅是国家临时之需,归还后仍属集体土地。
5、法律程序不同。“土地征收”制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求权利人将土地的产权作出让步,因此,“土地征收”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而“土地征用”制度是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制度,其法定程序比征收制度的程序要求相对宽松。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部分农民集体用地经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将担负着用行政手段配置土地权利的一种使命。因此建议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性质明确立法;同时借签先进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吸取我国实践操作中成熟、合理的部分,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规定,做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改善;补充土地征收征用程序,使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更加细致化、科学化,从而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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