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建会员对《商标法修订草案》的几点建议
民建运城市委盐湖区一支部副主任、区政协委员 王科辉反映: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一、对于“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建议增加“气味商标或嗅觉商标”。
二、对于第四十八条最后增加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在45日之内作出决定或者裁决,逾期没有作出决定或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
三、对于第六十一条规定认定商标侵权7种形式之外,建议增加如下内容:“认定商标使用侵权中,只要足以误导公众,不受商标中文字、图案等排列顺序,音、形、义变化及增减非关键部分影响。”建议应当以普通公众判断足以导致误会就是侵权。
四、对于第六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此前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规定三年时间不太符合实际,建议改为一年以上。
五、《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为: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审判实践中该规定不具操作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司法解释:
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指为使用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生产或提供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即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和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界。在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公正的社会调查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社会学的方法,对商标的相关公众知晓程度进行综合考察证明。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一般应当是省著名商标。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即为该商标在什么时间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后的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时间的长短;该商标被评为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时间等。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即该商标开展广告宣传工作的时间长短,该宣传达到什么程度,是普通宣传,还是重复、多次宣传,宣传的范围,是一个省范围,一个国家范围,还是跨国宣传。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即为该商标通过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保护的经历。五是其它驰名的因素,可解释为:1、该商标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可以证明该商标在某一地域或某一行业内被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2、产品的产量、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3、该商标被侵权情况。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越高,该商标被假冒的可能性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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