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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鼓励保险公司加大自然灾害等巨灾保险业务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9-27 13:35:02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运城市委盐湖区一支部副主任、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灾害损失最大的少数国家之一,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增强,自然灾害的损失还在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断扩大。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洪涝、旱灾、地震、风雹、台风、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其中洪涝、地震灾害发生频繁,损失严重。截至919日初步核定,全国共紧急转移安置631万人,倒塌房屋262.1万间,损坏房屋680.6万间。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水灾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

2009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约4亿人(次)不同程度受灾,因灾死亡2325人,紧急转移安置1499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7.3亿亩,其中绝收面积8620万亩;倒塌房屋146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363亿元。 2008年初南方冰雪灾害,造成了1516.5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而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为8451.4亿元,其中,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损失占到了总损失的7成。

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出一连串的其他灾害接连发生,这种现象叫灾害链。 

当然,灾害的过程往往是很复杂的,有时候一种灾害可由几种灾因引起,或者一种灾害因会同时引起好几种不同的灾害。这时,灾害类型的确定就要根据起主导作用的灾因和其主要表现形式而定。

自然灾害通常是剧烈的,其破坏力极大。持续时间有长有短。灾难包括了很多因素,它们会引起受伤和死亡,巨大的财产损失以及相当程度的混乱。一次灾难事件持续时间越长,受害者受到的威胁就越大,事件的影响也就越大。现实中,对于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中国的保险赔付率极低,直接经济损失达8400多亿元的汶川大地震,所获得的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为18亿多元,对具有抗灾功能的保险公司来说,其发挥的作用太小。

尽管社会存在着对自然灾害保险的需求,但国内保险市场的自然灾害保险产品极度匮乏。保险公司并不提供巨灾保险,所提供的财产险,均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作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对于人身险,也不涉及地震等巨灾内容,只考虑死亡、伤残等情况的索赔。

虽然自然灾害发生概率很小,但所造成的损害十分巨大。现行保险体制下,自然灾害险因不符“大数法则”而不具商业可保性,难以通过市场手段进行保险,实际上是通过国家财政制度而非金融保险制度加以解决。

这种现状反映了社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品的潜在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的巨大落差。巨灾保险是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因此建议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对现行的商业保险体制进行改良,尽快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基础、国家财政支持为条件、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以有效地利用社会资金分散风险,减少因自然灾害所致的损失,并通过引进商业保险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建议:

一、引进自然风险评估机制,出台风险评估公司经营政策

鉴于保险公司难以确定承保相关自然风险所需承担的成本以及所需收取的保费,因此可以通过专业的自然风险评估来解决这一技术问题。鼓励专业公司经营风险评估,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按《保险法》规定确定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调动保险公司承保自然灾害风险的积极性。相关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机构对此问题的解决相对准确,可为确定合理的保险费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出台资本市场保险融资政策,解决保险人资金筹措能力

就自然灾害保险产品而言,社会的需求与保险公司的供给能力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再保险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供需矛盾,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实施尚有待于成熟资本市场的建构。为此,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促使保险风险的证券化。融资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和保险证券化为直接融资的三大表现方式。

三、提供巨灾保险补贴与财政救济,设定最低免赔额与最高赔偿额上限

1、由政府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使有需求的保险人获得相关保险产品,但不宜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补贴保险费。

2、在通过商业保险承担部分巨灾损失的基础上,政府以财政的方式补充商业保险的不足。

3、鉴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十分巨大,应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设定最低免赔额、最高赔偿额上限(如损害数额的40%)等共同分担风险的方式来减轻自身的资金压力,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提供优惠保费的方式鼓励被保险人积极预防风险。

四、推行商业保险加财政救济的保险模式,实行介入保险市场的基本政策

1、关于自然灾害保险的政府介入的方式,政府宜采用商业保险加财政救济的自然灾害保险模式,而非是完全市场化的思路,如保险产品的价格依成本而非供求而定、需求的满足依地位而非能力而定,这是目前最为可行,对保险市场运行机制损害最小的方法。

2、在保险市场的监管方面,政府的职能是确保自然灾害保险的保费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加以确定,这一保险产品应优先供应给那些无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可用的保险需求人。还应当严格控制财政补贴的适用对象,以确保保险人、被保险人将风险内化为行为的成本,通过市场机制来分散风险。

3、适当放松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保险风险证券化,积极扩充保险赔付资金池,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需求,以资本市场的深化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