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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国家加快《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工作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9-27 13:37:24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运城市盐湖区一支部副主任、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我国是烟草生产和消费大国,近年来,尽管公众对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吸烟是一种很难改变的行为习惯,敬烟习惯甚至根植于人们的社会文化生活之中,在少数人群中仍存在着对所有室内场所全面禁烟不理解的现象。现有的公共场所禁烟立法仍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禁烟法规零散不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立法,一半以上的城市存在控烟法规的空白;由于缺乏中央立法的参照依据,地方制定的控烟法规也缺乏规范,在禁烟场所、禁烟范围、执法力度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参差不齐。

二、禁烟场所比较局限。现有的地方控烟法规,禁止吸烟场所都比较局限。绝大多数地方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只限于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会议室、图书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少数场所,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涵盖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禁烟法规。

三、禁烟范围不合标准。成功的控烟经验表明,“完全无烟环境”是唯一能够有效保护所有人免受“二手烟”危害的手段。目前,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地方性禁烟立法,对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即划分完全禁止吸烟场所和部分禁止吸烟场所,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多数采取划分“吸烟区(如卫生间)”和禁烟区的办法,达不到室内全面禁烟的标准。

四、执法主体模糊不明。现有地方禁烟法规的执法主体大多单纯依赖于当地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由于这一执法群体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再加上没有畅通的举报、监督机制,且吸烟属一过性行为、很快烟飞人散、执法人员难于现场取证等原因,直接造成执法困难,导致对违规行为处罚不能落实到位,造成有法不依的现象非常普遍。

五、违规惩罚力度不够。现有法规,对违反条例的个人处罚多为“劝诫教育、责令其立即改正”为主,对拒不改正的,则处以十元到几十元的罚款。在现有社会经济条件下,处罚力度明显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

为此,实施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立法是保护公众免受被动吸烟危害的唯一的最有效的措施。建议:

一、尽快启动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立法程序,不仅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地方立法及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参考依据,也是我国政府履约的一项重要行动。

二、加紧开展调研工作,明确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规的禁烟范围、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力度、法规实施进程等内容。我国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规禁烟范围应涵盖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对规定的禁烟场所要施行100%全面禁烟,不设吸烟区(室);对酒吧等暂时实施全面禁烟有困难的公共场所,可延缓实施法规的时间;法规对执法、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执法程序;在处罚方面,国家法规给出足以达到惩戒个人和单位违规行为的原则,具体处罚金额可责令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知水平,为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的实施奠定舆论基础。公共场所禁烟法规的顺利实施取决于人们对吸烟特别是被动吸烟严重危害健康的认识水平,取决于吸烟者保护他人健康意识的提高。因此,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将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法规的依从性。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