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建议
民建运城市盐湖区一支部副主任、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随着家用汽车的快速发展,家用汽车产品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建议国家颁发《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一、该规定应当以国务院名义发布,将其法律层次提升为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等汽车相关行业。
二、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定义模糊,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发生却无法获得赔偿。对于“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乘用车。”中“生活消费”难于把握,故建议本条修改为“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登记在自然人名下,车辆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
三、建议将本规定中的“消费者”称谓修改为“汽车所有人”。
四、由于目前几乎所有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环节,程序并不规范,故建议在“第七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后面增加“销售商应当与车辆购买人依照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签署家用汽车买卖合同”
五、对于汽车交付时,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建议增加“新车交付的,已行驶里程不得大于五十公里;属于试验车交付的,在交付单上明确记载已行驶里程,汽车销售单位或汽车所有人私自改动行驶里程责任自负。”
六、由于汽车使用中更换、退货涉及税费等变更,故建议“第二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增加“赔偿家用汽车所有人因更换、退货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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