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改意见
民建太原市委机关干部 王永红反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改意见如下:
一、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
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这款应改为由消费者选取一种。理由:现在由于限行、交通拥堵等原因,许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使用率不高,或由于限号许多消费者为了能购到车提前参与选号,购车后也很少用车,超过2年但行车里程很低,汽车作为耐用品在使用很少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延长三包期限,以行驶40000公里为期限,也就是二者择其一。)
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改为由消费者选取一种。)
二、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丢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在向销售商、制造商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仍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销售商、制造商应当积极协助办理,并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现在信息技术这么发达,许多家电行业已经不用纸质的三包凭证,只要是同一品牌的商品,可以实现全国联保,汽车作为消费品也最好建立电子档案,记录所有记录,并确保记录不能随意改动,纸质三包凭证不应再是唯一凭证。)
三、进口车辆的三包,除了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应当明确要根据销售量,尽量多的设立有销售资质的销售商和修理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现在进口汽车,特别是一些高档车汽车由于数量少,只在少部分城市有维修商,存在配件极少,维修周期长的现象。
四、当地没有设立生产商办事机构或客服服务的,应规定消费者可以就应当向生产商提出的诉求直接向销售商提出,先由销售商作为代理机构进行处理,之后其向生产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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