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问题的建议
忻州市政协委员、民建忻州市委委员 马秋生反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开始,先后有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晋政办[2007]116号文件、晋政办[2009]72号文件等,都是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的有关规定,但至今一部分县(市)仍未执行,如某市所有县(市)都没有执行,没有彻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参保问题。形成未执行的主要原因是:
一、没有明确的参保发放标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第一款规定“社会费用资金来源,在未正式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每征收一亩农用地,暂由用地单位在现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各县(市)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划入县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社保费用”。第二款规定“用地单位支付的社保费用中60%用于支付农民个人应承担的费用40%支付农村集体应承担的费用,具体数额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承担的比例分别计算”。但因文件第二款规定具体数额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分别计算,也没有规定多少亩地可以参保,一家几口人参保,文件比较笼统,实行起来较难,因涉及财政、土地、劳动部门、村委会,所以一部分县(市)至今也没有一个具体的办法,将五倍预存款存入财政专户,没有给失地农民参保。
二、两个文件的资金来源不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资金来源“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解决。”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资金来源“在未正式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每征收一亩农用地,暂由用地单位在现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各县(市)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大部分人对前后两个文件是否同时有效认识不同,认为后面的文件否定了前面的文件,给具体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由于以上两种原因及其它原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一直未起动,只是从2009年开始因72号文件明确规定用地单位每亩预存年产值五倍的养老金,已存入财政专户,有些县已达4000万元左右。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直未建立,土地部门看到农保中心公章申批土地,农保中心看到进账单进账入专户,具体征的哪一块地,哪一个村民的地心中无数,甚至收到的款两家也对不上。
针对当前的具体情况建议:
一、做好宣传工作,把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复杂工作,面对的是全社会弱势群体,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建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做好宣传,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养老保险,使农民生活有保证。
二、加强调查研究,出台规范、明确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行还处于无序化的起步阶段,开展程度不完善,各地发展不平衡。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调研,对现行政策进行整合、清理、修改,出台操作强,明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促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尽快落实到实处,保障农民生活,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办法中应规定:缴费标准—包括集体应缴部分,由哪部分资金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哪部分资金缴纳,,个人应承担多少,一次缴清还是逐年逐月上缴;被征土地多少亩可以办理养老金,一户村民可以办理几个人;未征用村民个人土地,村委会得到的土地收入是否可以给缴纳一部分养老金,每人缴多少。发放标准包括发放年龄的标定,每月发放多少,怎么计算。资金来源—除72号文件规定的用地单位预缴每亩年产值五倍外,不足部分由哪部分资金补足,如村民被征用土地多,多余的年产值五倍预存款怎么处理。
三、确保资金安全,使养老金预存款保值增值。从实行用地单位每亩年产值五倍养老金预存款以来,各地农保中心资金积累较大,但大部分未做到资金的有效增值,一直以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于财政专户。如:某县已存款4000万元,以活期与一年定期存款分别计算,利息收入相差100万元。建议在留足当期应支付的外(现阶段没有支付,全部在专户存放),应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以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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