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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政协工作联络组地位弱化履职难的问题亟待解决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11-14 15:37:14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运城市盐湖区一支部副主任、区政协委员 王科辉反映:为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近几年各县(市、区)先后在所属乡(镇)办设立了政协工作联络组,组长一般由乡(镇)办事处分管统战工作的副书记兼任,享受正科级待遇。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还在探讨摸索阶段。然而在近几年的基层实践中,乡(镇)办政协工作仍然有许多破不开的题、解不开的套和回避不了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组织构成、履行职能、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协联络工作组有名无实工作机构不健全。组长是“光杆司令”,办公场所、印章、牌子等应有的基础设施和办公设备还没有配置或配全,在这方面上级也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政协工作组现阶段有名无实,与乡人大机构有着截然不同的天壤之别,制约了乡(镇)办政协事业的发展。

二、乡(镇)办政协联络组长仍由分管统战的副书记兼任。联络组长工作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了先前所分管的工作上,角色换位差,没有把重点工作放在履行政协“三项职能”上,作用发挥的普遍不好。

三、有的乡(镇)办联络组长协商进入委员相对困难。政协召开的全委会、常委会等重要会议一般情况下他们只能列席参加,为此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高。

四、由于有的乡(镇)办政协联络组长不是政协委员(乡(镇)人大主席全部是人大代表),因此是否能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争论较大,至今没有统一说法。农民呼声、农民问题、新农村建设等诸多村情民意不能通过联络组很好的反映上来,这不能不说是政协工作中的一种缺撼。

五、乡(镇)办政协联络组与乡(镇)办委员的隶属关系不清,无法确立。部分委员就曾经提出,应属于乡(镇)政协联络组管辖直接受其领导,还是应属于县(区)政协委员会管辖,概念不清。

六、《政协章程》第四章“地方委员会”中对乡(镇)办政协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应行使的职能和工作职责,因此乡(镇)办政协在具体工作中不能很好的把握规律,盲目性和随意性较大。

七、乡(镇)办党委重视程度不够,监督联络组长履行职能不到位,协商随意性、形式化普遍存在。

八、政协乡镇联络组存在相对弱化的趋势,特别是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换届中,乡镇干部的推荐考察,只涉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没有涉及乡镇联络组组长,形同虚设,无人问津。基层干部普遍反映上级党委在体制建设上似有“重人大、轻政协”的倾向。

为此,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政协乡镇联络组队伍建设,努力为政协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各级部门要尽快出台有关文件,进一步明确规范乡镇联络组的职能、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乡镇联络组在乡镇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要进一步重视乡镇联络组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做到联络组组长的交流使用与党政干部一视同仁,特别要重视解决年龄老化和流动不畅的问题。

二、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乡(镇)办政协工作组应改称XX()办政协委员会;联络组长协商为政协委员并改称为乡()政协主席,与乡人大一样履职尽责。

三、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活动、办公经费,使联络组在农村能够组织好政协委员的调研、视察活动;组织好协商会议、专题会议,并能广泛联系各界朋友。

四、上级政协机关要认真研究乡(镇)办政协工作,组织调研并出台一些政策和法规,以规范乡(镇)办政协工作,并使其受到法律保护。

五、没有乡(镇)办政协工作联络组要尽快挂牌,成立起摊子,明确责任,发挥优势。联络组长应设专职,每个乡(镇)办配备联络员,使其一心一意、全身心的投入到政协工作中,并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真实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质量和实效,为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六、制定长效机制,对乡(镇)办政协工作进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

七、期待《政协章程》能增加乡(镇)办政协工作的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乡(镇)办政协的职能和任务,与时俱进,使政协工作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