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急需政府予以引导规范
民建运城市委盐湖区一支部主任、区政协委员 王科辉反映:在国家经济转型和后金融危机阶段,民间资金的贷款跟进和投资范围,对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将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量。因此,根据国家的鼓励引导政策,应积极支持,引领规范,给民间贷款以合理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民间贷款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信贷补充作用,作为一种传统的贷款方式,虽远离于金融体系外,但存在于公民、法人和社会经济组织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相应资金需求,对银行信贷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二、民间贷款承担和分流金融机构信贷经营风险。发展中的中小民营企业,在起步阶段受可供抵押财产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原始积累薄弱、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制约,贷款风险较高,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民间借贷的进入,无疑承担了大部分民营企业成长之初的银行贷款风险。
三、民间贷款推动贷款渠道拓展和民间投资发展。迅速发展的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为民间资金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促进了民间投资的发展。
四、民间贷款促进市场多元化贷款格局的形成。民间贷款的广泛存在和持续发展,打破了银行信贷作为个人和企业贷款的唯一渠道的固化格局,使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进入了多元化贷款的市场通道,由市场确定贷款规模和利率水准,从而促进了金融市场多元化贷款体系的形成。
五、民间贷款推进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民间贷款的发展占据了金融机构信贷市场的一定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不足,填补了金融产品的缺陷和服务方式的薄弱,民间贷款的发展,势必促使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方式,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营销,拓展信贷市场,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民间贷款在对经济社会起到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和问题。
一、民间借贷大多采用借条、便条或口头协议等不规范方式运作,对借款的期限、利率、归还方式等比较模糊。
二、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之外,在利益的驱动下,投资者易出现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向限制性行业、重复建设和高能耗污染项目提供资金,抵消宏观调控效果。
三、由于民间贷款利率较高,双方或相互熟悉,或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等原因,对于既有银行借款又有民间借贷的同一借款人,在还款出现困难时,大多优先选择归还民间借贷,而对银行借款则采取拖欠,甚至逃废手段。
四、民间贷款在区域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占据一定的银行信贷市场份额,容易形成与金融机构争夺中小客户的问题。
建议国家出台鼓励引导政策,应积极支持,引领规范,给民间贷款以合理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法律对民间贷款从未明文禁止,适用于民间贷款的法规只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部分简单内容。事实上,民间贷款与非法集资存在着难以勘定的模糊界限,其实质即是法律的盲区,为引导民间贷款推助经济社会发展,管控非法集资活动,亟待国家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
二、地方政府要改变过去对民间贷款的看法,围绕促进民间贷款活跃,搞活资金流通,推动经济发展,制定支持政策。
三、建议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建立央行相应的监测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各地民间借贷市场的变化情况,结合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适时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四、银行业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个人合理信贷需求的支持,特别是要重点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力度,以优质的金融产品供给金融市场,进而形成以正规金融为主导,民间贷款为补充的合理适度、规范发展的良好格局。
五、各级执法部门要正确对待民间贷款对辖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积极保护合法的民间贷款行为,促使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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