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民建盐湖区一支部主任、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如何减免此前备受争议的一些收费项目,基本都是关于银行如何实行市场定价的内容,涉及政府定价的范围非常小,连开户、存取款、转账这类基本服务都没纳入。因此有“避重就轻”之嫌,建议相关部门多倾听民众呼声,银行收费应更多让利于民。
一、实行政府定价难解决乱收费。征求意见稿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第三章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方面的内容意味着,今后凡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除此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征求意见稿未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市场价时应遵守的必要性原则,即明确界定哪些服务项目属于不应该收费范畴,这样在执行阶段,容易给商业银行“可乘之机”,以实行市场价格的名义将很多本不该收费的项目变得合法化。因此,银行可能会出台很多实行市场价格的服务项目,或者将原来不收费的项目“改头换面”继续收费。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不但不能解决社会公众长期质疑的银行收费乱象,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收费打开绿灯,为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
二、银行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近年来,中间业务进一步提升了商业银行的整体利润水平。在取得亮丽业绩的同时,银行应担当更多社会责任。出台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层和银行愿意倾听消费者呼声的姿态,但注重程序的同时,更应解决实际问题,就怕陷入"走过场"的怪圈。
三、“短信提醒费”等收费项目过多 卡(折)年费等公共服务应免费。针对银行业久已存在、饱受消费者批评的收费乱象,除了短信提醒费之外,存折、银行卡小额账户管理费也被列为“令消费者最恼火的”银行收费项目之一。 另外,更有部分银行将短信提醒细分出十几个项目,如基金净值提醒、理财产品、净值提醒、余额变动提醒、业务处理提醒等,每项收费均为1-2元/月。 “信用卡年费”收得最糊涂等都被认为是“糊涂账”。
另外,商业银行收取的银行卡(折)年费、密码挂失费、跨行交易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异地电汇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卡折工本费、账单服务手续费、零钞清点费、大额取款手续费等收费项目,都属于公共服务,应当免费。
四、意见稿范围太窄很难反映银行滥收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去年对各家银行称谓不同而内容实质一样的项目进行合并同类项后,发现服务项目总计达1076项,其中仅226项免费,占比21%。个人银行服务项目为276项,收费服务项目达196项,占比71%,免除收费的项目仅80项。
从目前草案看,确实存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太窄的情况。草案较大篇幅规定的是银行制定收费该如何走程序,监管力度还太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银行滥收费问题。
五、“报备制”应改为“审批制” 遏制银行乱收费。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从数百种激增至数千种,收费标准也不断提高,尽管监管部门多次下文予以规范,银行收费冲动依然“势不可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政府对于银行收费的干预、监管力度还太小;而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给予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
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相较此前群众期待的“审批制”,“报备制”的监管力度太小。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不能解决社会公众长期质疑的银行收费乱象;所谓“报告”“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收费打开绿灯,为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建议适度扩大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同时,适度缩小市场调节价的适用范围。
六、银行服务价格制定 应确定增强消费者话语权。征求意见稿仅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上提及要征求消费者意见,而对于银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未提及与金融消费者商量或征求消费者意见。现实中,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服务价格,尤其是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往往一头雾水。一些银行在一些服务收费上“漫天要价”和混乱现状,与一直以来消费者在银行服务价格制定上缺乏话语权不无关系。
不管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征求消费者意见。即便是受实际情况所限,银行也应该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组织意见。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市场调节价的约束不足,应该在市场调节价的调整或者提高中,设立制度加大金融消费者的话语权和谈判权。
七、用好公众意见做好“开门立法”。首先应搞清楚制定和完善办法应该遵循何种原则。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公平。因此,出台办法要做到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考虑到多数人、广大金融消费者、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从部分机构利益出发,片面移植所谓海外经验,应避免曲解市场化原则。
八、银行服务收费将实行明码标价时机不成熟。虽然监管部门指出银行收费要“明码标价”,但这价如何标,收费范围如何界定,最终的价格如何制定等问题,尚有许多地方需要明确甚至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式的市场价调节适用于充分竞争市场,目前我国银行业依然处于相对垄断,并非充分竞争,如果将银行市场假定为充分竞争市场来起草此办法,是会有偏差的。考虑到中国现有金融市场特有状况,应当对市场调节价范围进行必要限制,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应更多向金融消费者倾斜,而不是向银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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