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
民建运城市盐湖区一支部主任、盐湖区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近年来,非法收集、贩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侵犯公民利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4月20日,公安部统一部署北京、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摧毁覆盖全国、涉案人员众多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不仅有工商、银行、保险公司这样的内部行政人员,而且也有所谓的信息资源公司这样的机构暗中操作,一条巨大的黑色利益链条浮现在我们的面前。
客户资料本属于“内部机密”,这些信息之所以频频泄漏,一方面在于工作人员的从业道德失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有关行业和部门在信息安全管理层面上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的缺位。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眼下,无论是就医、购房、购车,还是买保险、办理金融业务等,需要登记客户个人信息,这本无可厚非,但对于客户的信息安全秉持什么样的态度,又该实行怎样的管理,至关重要。
二、当下,打击个人信息泄露行为仍处于查处难、取证难、维权难的境地,相关部门仍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深挖背后的利益链接。同时,作为公民,也须增强个人保护和维权意识,妥善保护好个人信息,切断安全信息泄露的源头。
三、网络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根本解决,仍然有赖于立法的不断完善。由于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实际操作中,遭遇信息泄露的用户仍然存在维权难的问题。普通用户取证费时费力,赔偿标准也难以确定,往往还要倒贴律师费,一般情况下也就“忍气吞声”了。
结合此次公安部打击的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可以得知,由于网络犯罪中的利益链条比较庞大,由于作案具有很强隐蔽性的特点,不仅在取证上存在很大的难度,而且在对“个人信息”的明确上也会存在问题。
另外,由于许多信息源头都来自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个别“内鬼”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出售大量公民个人资料,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管也是个问题。因此,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地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诸如中介、法律服务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乃至网络用户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具体情境下也会大量出现。
第二,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含义。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规定的不明确将成为广大群众自我保护的一道屏障,同时也给相关司法部门带来困惑。
第三,审时度势地将“人肉搜索”等危害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第四,在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上,增加资格性的规定,即相关行业人员如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视犯罪情形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的规定。
第五、广大群众应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不要轻信或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次公安机关集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只是个开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依然任重而道远。虽然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就增加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但由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极强,被害人本人往往也难以察觉和发现,很难受到打击和追究。
建议尽快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这些部门和机构收集、加工、转移、使用、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予以严格规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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