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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5-21 20:33:29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盐湖区一支部主任、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征求意见稿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不定时工作制的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等等。其中,工间休息拟计入工时,最为人关注。

一、工间休息计入工时还需细化。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即工间休息时间应完全用作休息,不应该包括如厕时间、就餐时间。而如厕时间、就餐时间也应该算作工作时间。建议,除了工间休息时间应算入工作时间,诸如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前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也应该算作工作时间。

近年来不少企业仍然或多或少、想方设法地损害劳动者权益。工人目前的困境在于两方面,一是在资强劳弱的现实面前,工人不敢维权,往往不到万不得已或者狠下心来辞职,不会向企业负责人叫板;二是作为工人的娘家人,工会往往失语,或者一屁股坐在资方一边。

二、不定时工作制也有可能成为不法企业一个疯狂压榨工人的手段,成为他们搪塞员工的一个借口。比如,特殊工时的“计时”由谁来操作?时间也会“跑冒滴漏”。

不定时工作制,更需“不定时监督制”。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要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增强制度的“免疫力”。关键还在“特殊工时管理”能否得到充分落实,拿什么去保证企业服从敬畏“特殊工时管理”制度,又如何保证监管部门认真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从而真正保障职工权益福祉,显然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三、依据《意见稿》,企业不遵守特殊工时管理的罚则仅是“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如此轻微的处罚力度,对于企业来说,显然连毛毛雨都算不上。

首先应提高企业的违规违法成本,遗憾的是,意见稿并未谈到如何惩处违规企业,针对不遵守制度的企业,要强化并大幅提升处罚力度、违法成本。

其次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主动走进工厂替工人维权,并开设行之有效的举报热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三、工会应该硬起来。具体操作是,工会资金可以上交,由上级工会支付基层工会干部的工资。工会独立于企业之外,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权利。

第四、针对监管部门,也同样要明确和强化相关的处罚标准和力度,以提升其认真执法的压力和动力。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