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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农村微型金融服务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6-27 11: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忻州市人大常委、民建忻州市委专职副主委许中贤反映:《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求的各种微型金融”。这充分表明农村金融在现代农村经济中的战略位置。最近通过对部分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调研。情况表明,近年来,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快速发展,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信贷担保机制不健全,微型金融机构还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扶持,其发展依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涉农中小企业很难从农村信用社得到贷款支持。一方面,小额农贷额小、面广、利率低,仅凭农户的信用发放,没有有效的抵押担保,加上农业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成长性、增值性较差,不确定性因素多,蕴含风险大,农信社管理难度大,投放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实行股份制改造、商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主流方向,农村信用社在经过股份制改革成立商业银行之后,贷款主要投向大企业,农户和中小企业基本上得不到其资金支持。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较大经营风险  。目前农村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目前还没有专门政府机构对此进行管理,缺乏必要的准入限制,存在着无序发展的趋向。另一方面这些公司中有些缺乏可靠的资金来源,存在变相吸储的现象,有些贷款利率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在高利贷化的风险。同时,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机构主要设在县城,为农民服务半径有限,辐射功能不强。

三是村镇银行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  。村镇银行是银监会主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县域农村地区的微型商业银行,发展村镇银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难问题。但据对目前一些村镇银行的调查了解,其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支持,没有形成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政府的宣传和农户的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还存在着信贷产品设计单调、吸储困难等问题。

 四是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尚不健全   目前,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主要是给有抵押、有担保的农户提供贷款。显然,缺乏抵押品、难以获得担保的大量小农户,是很难获得有效金融服务的。一部分从事运输、商品流通、农村建筑等行业的有资金实力的个人,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担保和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无法获得贷款。

针对上述农村微型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发展建议  

1、建立和完善微型金融组织保障体系  。一是政府与监管方需要运用优惠政策引导村镇银行等微型金融组织,市场定位偏农偏小,发展小额贷款。此外,监管方在健全监管体系机制的同时,应当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发展另一类由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的村镇银行,使之成为真正的“草根银行”。二是发展民间扶贫组织。把一些由政府直接或是间接管理的扶贫基金组织下放到民间,政府再运用手中的行政、法律的手段进行监督,促使机构和项目的独立,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发展农村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为农民、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2、建立和完善微型金融的制度支持体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为微型金融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要确定微型金融的设立目标、经营地域、目标客户、资金投向、放贷金额等,从法律的角度预防和纠偏微型金融机构的经营变异。二是建立资金支持体制。上级银行要给予微型金融组织优惠的再贷款支持;支持、鼓励微型金融组织获取民间资金的加盟;政府要拨付微型金融机构的开办费用,减免有关的税收,以降低微型金融机构的营运成本,提高其生存发展的能力;对微型信贷的借款者可直接给予贴补,提高借款的偿还能力。三是对微型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管理和特殊监管,既不能以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来要求微型金融机构,又不能放任不管,形成无序发展。 

3、建立和完善微型金融的技术支撑体系 。微型金融面向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其贷款和服务因具有金额小、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要达到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自身的盈亏平衡,微型金融机构必须要有独特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村镇银行等微型金融机构不能简单延续以前大银行的传统做法,而是要改进“理念、机制、技术”,改善自己的工作流程,调整自己的经营机制,在客户信息档案的设计、贷款风险的甄别体系、客户经营状况的追踪方式、抵押担保品的设计、客户沟通方式、贷款合同文本样式等细节方面予以加强,切实改善农村微型金融服务。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