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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6-27 11:06:50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朔州市委主委李彦玲反映:根据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进行的认真梳理,对该类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了剖析,通过具体个案审理,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是否属劳动关系把握不准确。二、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行政行为。三、适用法律错误。比如有的本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A项而错误适用B项;有的在工伤认定书中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有的机械理解法律条文而导致处理不当。四、过于倚重书面材料,缺乏必要现场调查。五、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不够全面。

    此外,认定工伤与否的理由表述不够充分。目前,工伤认定采取“全有”或“全无”的评价方式,《工伤认定决定书》也采用简要陈述事实经过、列明法律条款、认定(或不认定)工伤的“三段论式”表述。除法律条款之外,认定工伤与否的理由表述并不充分。

同时,还存在用人单位利用诉讼拖延时间的问题。

现就如何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工伤认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工伤认定质效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工伤认定机关应进一步完善证据采认。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已经形成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及文书送达等一套较为完备和规范的案件处理程序,唯证据的收集以及认定方面尚需进一步改进。由于案多人少,工伤认定中出现瑕疵在所难免,但每个案件都存在不同的实际情况,工伤认定不应千篇一律地简单化和程式化。因此,建议相关机关在认定过程中尽可能查询第一手资料,案情复杂的可以采取书面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渠道,严把证据审核关。

二、工伤认定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且劳动保障部门不能确认的,应当中止认定程序,建议当事人申请裁定或提起诉讼,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后,再依法做出认定。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歧义时,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职责,对当事人提供明显有瑕疵、有矛盾或者不确实充分的证据,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而不能直接适用《工商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认定。

    三、法院应进一步力促协调。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用人单位与员工均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此甚至不惜动用极端手段,这一情况给法院协调工作带来了更大难度。一方面,法院应做好释明工作,让当事人尤其是受伤员工理解法院协调是为了简化问题处理程序,让其能够更快地获得补偿,减少其对法院的不信任;另一方面,应开展法院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借助律师做好用人单位与员工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势利导,帮助博弈双方寻求最佳方案。同时,紧密依靠党委、人大、政府,发掘和利用工会、商会等其他一切可能的资源,促成纠纷的顺利、稳妥解决。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