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改建议
民建太原市委 王永红反映:1、新修改的《管理办法》第五章有关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中,规定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服务,但没有对治疗经费予以规定和说明。而现实中治疗结核病的药品只有少部分进入医保目录,许多需要住院的结核病病人,如初治失败或耐多药结核病病人、重症结核病病人、合并基础疾患的结核病患者、结核性脑膜炎患者、重症骨结核患者、结核性浆膜腔患者等用药报销比例很低,有的是完全自费药品,而且这些特效药的价格都比较高,许多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因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不得不中断治疗,重返社会,成为结核病蔓延的重要传染源。建议:《办法》中增加规定说明,将更多的结核治疗药品列入医保药品目录,增加报销比例,确保患者不能因贫中断治疗,针对一些结核病治疗的疗程很长的特点,要延长保障时间。
2、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职责的交叉和重叠,造成利益不同,不能保证结核病防治与治疗的有机统一,结核病作为传染病有别于其他疾病,需要政府的强力介入才能起到预防的作用,所以建议重新定位结核病防治所与结核病医院,整合结核病防治力量,提高结核病防控实力,真正建立起“防中有治、治中有防”的立体积极的结核病防控体系。
3、《规定》应增加说明,加大对复治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研的国家投入。
4、在“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中 有关于“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好结合“第十四条 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应当遵守医嘱,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的行为。”单独或明确说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病期间应注意的事项,外出需要做的防备等,以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如果故意不加防备,造成疫情发生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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