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钓鱼”式执法方式应明令禁止
民建太原市委副主委、市政协常委 郭跃文反映:近日,上海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一事成为国内舆论焦点,9月8日司机张军在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钩钩”的诱骗下落入“钓鱼”陷阱,后被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10月14日司机孙中界好心顺路搭载一名年轻人,也掉进南汇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的陷阱之中,被指“非法营运”对其处罚,孙中界愤而断指以表清白。在媒体和舆论的压力下, 10月20日上海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匆匆公布“10•14”涉嫌非法营运事件调查结果称,这一事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倒钩”执法问题。然而,这一结论并不服众,引起了社会和媒体口诛笔伐,在更多记者和媒体的深入调查中已经有很多证据证明海闵行交通执法大队存在“钓鱼执法”行为,不得不重新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10月26日公布调查结果:经查明,原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事件中,确实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钓鱼执法” 在损害公民正当的权利的同时,不仅损害的是某一执法部门的形象,损害的是整个政府的形象,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伤害,而且容易在社会上造成对立情绪,使群众对政府不信任。有人指出这是“公权欺诈”“公权碰磁”一点也不为过,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代表的是政府,是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然而这种把所有善良的民众作为假想敌作为执法对象,以利益诱惑为诱饵获取“违法证据”的执法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严重的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执法环境,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一种破坏,是对依法治国的亵渎。
探寻“钓鱼执法”的根源,经济利益驱使下巨额的罚没收入可以说是其最主要原因,媒体在闵行区官方网站查到的《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本来对违规或违章进行的罚款性处罚,本只是一种经济性惩诫措施,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然而因无有效监督,在部门自身利益驱使下,加之领导以及部门小团体私欲膨胀,这种本是由法律所赐予的公权力,便一步步扭曲异化,最终畸变成以公共权力的执法权作为资本,公权力执掌者自身及所在部门、所在团体成为“垂钓者”,将本应为之服务的社会和人民群众,当作成了“猎物”,公权力成了他们的谋利的工具。这样的执法让社会和人民群众不敢恭维也无所适从。人们期盼的是在正义下的公平执法、公正执法、合理执法、依法执法、亲民执法。
这种以查处违法数量作为指标任务,而对罚没收入没有监管的量化式的考核办法刺激了“钓鱼执法”的盛行,也不是上海的专利,也不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专利,在其他地区、其他部门也存在。“钓鱼执法”还导致部分部门执法时松时紧的的现象,有的甚至“围塘养鱼,钓鱼执法”的现象。社会公共秩序和治安好坏,违章、违法行为有多少?是不特定的,在查处这些违章和违法行为时如只是简单的以数量作为标准,就失去了执法最初的意义,这样执法部门每天执法就演变成时时时刻刻在为完成任务而执法,如果今天查处的案件达到任务要求时就可以休息,一些违法案件自然就可以逃过一劫;当没有达到要求时就得想办法完成,没有违法创造违法也要完成,“钓鱼执法”就成了必然选择,这时执法取证难就变成了“钓鱼执法”的一个借口。一些地方在查处吸毒贩毒、赌博、卖淫嫖娼、反扒中存在执法不严,查处不彻底的现象,有意让这些违法行为有反弹的余地,如果一次性彻底查处,今后将没有罚没收入,单位地位和重要性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就出现了变相的“放水养鱼”现象,当群众反映强烈时查一下,指标任务完成后,放松一段时间,这样在完成任务的同时,也不会让“鱼塘中的鱼”全部被钓完,部门利益可以得到保障,有的甚至还收取保护费,充当保护伞。
当然现在全国各地非法经营行为确实普遍存在,在执法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不能因为取证难就放弃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钓鱼”式执法在普通行政执法中应明令禁止。因此建议:
一、在整顿交通营运市场秩序,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上,首先要解决问题的根源,黑车跑出租的存在是因为有市场需求,是现有公共交通发展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所导致,是市民出行交通费用过高所致,是出租行业垄断所致。如果公共交通四通八达,可以延伸至城市的每个小区、农村的各个角落,票价又很实惠,有谁还会选择没有任何权益保障的黑出租?如果出租行业没有过度垄断,没有高额的“份钱”,没有一成不变的额定数量,可以随城市人口的增加,需求的增加而增加车辆的投入,“黑出租”营运将无利可图,自然也就会消失。
二、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检查,杜绝不正当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遵循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不能悖逆公共利益的方向而采取预谋设圈套的方式执法,维护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创新服务性政府转变工作方式,并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执法。
三、建立更为合理的部门考核办法,不再以办案数量和罚没数量作为量化考核执法成绩的主要标准,而以群众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
四、公示行政执法罚没金额、财政返金额、奖励金额等,所有罚没收入一律要通过银行直接上交财政,执法额度和上缴额度一定要一致。
五、建立问责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追究相应责任。
探寻“钓鱼执法”的根源,经济利益驱使下巨额的罚没收入可以说是其最主要原因,媒体在闵行区官方网站查到的《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本来对违规或违章进行的罚款性处罚,本只是一种经济性惩诫措施,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然而因无有效监督,在部门自身利益驱使下,加之领导以及部门小团体私欲膨胀,这种本是由法律所赐予的公权力,便一步步扭曲异化,最终畸变成以公共权力的执法权作为资本,公权力执掌者自身及所在部门、所在团体成为“垂钓者”,将本应为之服务的社会和人民群众,当作成了“猎物”,公权力成了他们的谋利的工具。这样的执法让社会和人民群众不敢恭维也无所适从。人们期盼的是在正义下的公平执法、公正执法、合理执法、依法执法、亲民执法。
这种以查处违法数量作为指标任务,而对罚没收入没有监管的量化式的考核办法刺激了“钓鱼执法”的盛行,也不是上海的专利,也不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专利,在其他地区、其他部门也存在。“钓鱼执法”还导致部分部门执法时松时紧的的现象,有的甚至“围塘养鱼,钓鱼执法”的现象。社会公共秩序和治安好坏,违章、违法行为有多少?是不特定的,在查处这些违章和违法行为时如只是简单的以数量作为标准,就失去了执法最初的意义,这样执法部门每天执法就演变成时时时刻刻在为完成任务而执法,如果今天查处的案件达到任务要求时就可以休息,一些违法案件自然就可以逃过一劫;当没有达到要求时就得想办法完成,没有违法创造违法也要完成,“钓鱼执法”就成了必然选择,这时执法取证难就变成了“钓鱼执法”的一个借口。一些地方在查处吸毒贩毒、赌博、卖淫嫖娼、反扒中存在执法不严,查处不彻底的现象,有意让这些违法行为有反弹的余地,如果一次性彻底查处,今后将没有罚没收入,单位地位和重要性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就出现了变相的“放水养鱼”现象,当群众反映强烈时查一下,指标任务完成后,放松一段时间,这样在完成任务的同时,也不会让“鱼塘中的鱼”全部被钓完,部门利益可以得到保障,有的甚至还收取保护费,充当保护伞。
当然现在全国各地非法经营行为确实普遍存在,在执法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不能因为取证难就放弃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钓鱼”式执法在普通行政执法中应明令禁止。因此建议:
一、在整顿交通营运市场秩序,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上,首先要解决问题的根源,黑车跑出租的存在是因为有市场需求,是现有公共交通发展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所导致,是市民出行交通费用过高所致,是出租行业垄断所致。如果公共交通四通八达,可以延伸至城市的每个小区、农村的各个角落,票价又很实惠,有谁还会选择没有任何权益保障的黑出租?如果出租行业没有过度垄断,没有高额的“份钱”,没有一成不变的额定数量,可以随城市人口的增加,需求的增加而增加车辆的投入,“黑出租”营运将无利可图,自然也就会消失。
二、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检查,杜绝不正当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遵循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不能悖逆公共利益的方向而采取预谋设圈套的方式执法,维护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创新服务性政府转变工作方式,并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执法。
三、建立更为合理的部门考核办法,不再以办案数量和罚没数量作为量化考核执法成绩的主要标准,而以群众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
四、公示行政执法罚没金额、财政返金额、奖励金额等,所有罚没收入一律要通过银行直接上交财政,执法额度和上缴额度一定要一致。
五、建立问责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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