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省煤层气产业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
民建山西省直第七支部反映:气化山西是依托我省丰富的煤层气、焦炉煤气、煤制天然气和过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实现全省119个县区、城乡经济、城镇经济、交通干线、重点工业用户和重点旅游区全覆盖,在2015年,总用气量将达到100亿立方米,可以代替5000万吨原煤的燃烧。气化山西是一个产业工程,更是造福于民的生态工程,预示着一场从燃煤时代到气化山西的能源变革的到来。目前我省煤层气产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煤层气产业取得了创新性的科技成果。
煤层气产业开发利用方面探索出了一套煤炭与煤层气一体化开发的瓦斯治理与利用新模式,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层气地面预抽成套技术,突破了国际公认的无烟煤地面钻井煤层气开发的“禁区”,解决了井下瓦斯抽采受时间、空间等条件限制的问题,率先创立了“采煤采气一体化”的煤矿瓦斯治理新模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矿区煤层气采前地面预抽技术体系。为我国无烟煤的煤层气地面预抽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我国煤炭矿区瓦斯综合治理、保证高瓦斯矿井安全生产探索出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
第二,煤层气产业开发利用情况
坚持“以抽促用、以用保抽”的发展思路,不断拓展煤层气利用途径,形成了煤层气勘探、抽采、输送、压缩、液化、化工、发电、汽车燃气、居民用气等完整的产业链,培育了国内最大规模的煤层气利用市场。
以晋城大宁矿区煤层气多分支水平井试验成功为主要标志的地面煤层气开发技术基本成熟,采空区煤层气抽采、低浓度煤层气提纯、乏风煤层气利用等井下煤层气抽放新技术也已引起国内外有关开发利用企业的关注,煤层气发电和民用燃气技术的完善已使煤层气在这些领域的商业利用规模迅猛增长。清洁发展机制有利于煤层气开发利用使山西省煤层气企业获得正常商业渠道无法获得的技术和国外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障碍,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发展水平。目前,煤层气主要销往山西、河南、河北、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7个省、20多个地市。
二、关于促进煤层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
目前煤层气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已经具有了良好的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但仍有几个瓶颈问题影响和制约着煤层气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影响到山西省“气化山西”目标的实现。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积极进行规划引导,建立国家与地方、中央企业与省属企业,以及省内各类气体企业的协调发展机制
煤层气地面抽采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油气开采,油气开采可以不考虑储气砂岩层破坏,但煤层气地面抽采必须首先为煤炭开采创造安全条件,不能因为预抽煤层气给煤炭生产留下新的安全隐患。目前,煤炭与煤层气矿权分置,影响着煤、气两类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技术”,是防范瓦斯事故、提高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程度的重要手段。但山西煤炭资源采矿区绝大部分煤层气开采权已被非煤企业(主要央企)取得,造成煤矿企业先抽后采难以实施,影响煤炭资源的安全开采,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严重损失。为此,政府要搞好国家与地方、中央企业与地方煤炭企业等多方发展规划的协调,并制定一个“多规合一”的综合性发展规划,从全局上规范煤炭与煤层气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建议,为了“气化山西”总目标的实现,组建“气化山西”的职能协调机构,考虑煤层气开采权置换,即协调将已被央企购得的煤层气开采权购回或成立股份制企业联合开采等措施,以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指导。
(二)加大对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调整煤层气财政补贴政策。
煤层气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具有投入高、风险大、效益低等特点,勘探开发初期及配套煤层气利用项目所需资金量都比较大,单靠某一个企业难以承担。虽然国家在这方面出台过一系列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但现行优惠政策仍然偏低,不足以支撑产业快速发展需求。比如提高煤层气利用补贴标准,切实帮助企业减轻了很大负担,但对于整个产业未来的发展来讲,需要国家进一步出台更好的优惠政策,加大对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近些年在发展煤层气产业上,我省也拿出了大量资金,由于煤层气井排采周期比较长,资金回收比较慢,资金短缺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后续工作的有效进行。因此,应在现行基础上,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调整煤层气财政补贴政策,将原先0.2元/立方米调增为0.6元/立方米,瓦斯发电上网电价随脱硫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额度上调,并继续在煤层气价格、税费、立项等方面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企业更大的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对“气化山西”的支持力度,为企业依法、有序开发利用煤层气创造有利条件
煤层气产业开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勘探开发初期及配套煤层气利用项目所需资金量都比较大。近年来,虽然从国家到地方都重视气体能源产业的发展,但都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如在煤层气的开发利用方面,既缺少石油开发初期的大规模投资支持,也没有针对其勘探开发利用成本高出常规天然气许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建议省有关部门加大煤层气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拓宽项目融资渠道,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在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行政许可等手续办理上给予协调与帮助,简化项目各项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为企业依法、有序开发利用煤层气创造有力条件。同时,建议尽快出台落实国家有关煤层气开发利用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逐步推进煤层气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煤层气价格机制
目前,我国市场机制对价格的调节作用还不能充分实现,煤层气价格远远低于同等热值的汽油、柴油价格,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煤层气企业的开发效益。虽然国家规定煤层气开采企业与用户协商定价,但由于地方政府干预,致使煤层气生产企业无利,甚至亏本,给煤层气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严重影响。建议有关部门充分考虑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让利于民的指导原则下,完善煤层气上中下游气价机制,由卖方和买方共同协商定价,保障上中下游各方的积极性和企业在市场机制的调控下,使煤层气抽采和销售企业在市场机制的调控下,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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