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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12-05 19:26:24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太原市委王永红反映:1、从《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可以了解到,目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就是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也可以这么认为只要是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都应该参加生育保险,应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只要有签署的劳动合同作证明就可以享受和城镇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具体操作,这也就给现在还没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那部分人群,今后如何真正享受这一待遇带来疑问。所以建议办法应具体细化或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让更多的职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国家给予的权益。

    2、新《办法》规定所有职工不论男女都应参加生育保险,但在保险待遇中,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这无疑把家庭中只有男同志参加了生育保险而女同志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同志排除在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之外。这明显是对男职工和家庭的不公。希望新《办法》予以补充说明。

    3、新《办法》生育保险待遇很多,如: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现在一些地方为了鼓励晚婚晚育、照顾独生子女家庭生育,出台规定男同志也可享受部分产假,新《办法》有关生育津贴的规定是否也可以将其涵盖在内呢?另外如: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都属于计划生育医疗费,但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复杂,需要协议医疗机构,如何防止保险经办机构强制指定,希望出台配套的管理办法,简化流程,确保每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都能真正的享受都《办法》所规定的待遇。

    4、《办法》没有规定农村妇女如何参加和享受生育保险是一大缺憾,既然叫《生育保险办法》就应该包括所有人群,希望将有关农村妇女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予以补充和完善。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