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民建盐湖区一支部主任、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
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质监部门不予受理。”1998年颁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中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三种,而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不予受理的情形增加至八种。质监部门做出知假买假申诉不受理的规定,该办法在起草时更多地偏向于从经营者角度思考问题,而不是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或者提升产品整体质量水平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这条规定客观上纵容了制假造假行为剥夺公民(知假买假者)的申诉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申诉人的歧视,很不合理。也是违反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的。
建议要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局出发,在修订《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中真正体现《消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申诉同时涉及投诉和举报的,先行处理举报,而从立案到处理完举报(办理完行政处罚)需要3个半月到4个半月法定期限。消费者从开始提出投诉部分,在质监部门搁置4-5个月(3-4个半月+10天)才予以调解处理,如此拖延作为明显违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三、《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妥善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而《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再一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国家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回答,那就是采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目的是保护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显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相冲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丧失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四、消费者最痛恨的假冒伪劣产品,绝大部分属于生产厂家“知假造假”,这不同于一般的产品设计缺陷,或生产过程中的把关不严而出现质量问题。新规定划定了产品质量申诉的具体范围,同时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解释“明知”、“应知”的情况,否则很可能成为质检部门、尤其是地方质检部门不受理申诉的依据,让消费者在进行申诉过程中遇到更多障碍。质监部门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不管申诉人的诉求是什么,都应该依法出具科学准确的检测检验结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人的合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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