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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关系运行机制 构建非公企业和谐劳资关系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12-22 09:13:38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省直第七支部主任张殿恩、副主任韩建军反映: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非公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断发展壮大。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非公企业不断适应市场的变化,正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非公有制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重要细胞,其劳动关系的和谐状况,既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关系到企业竞争力的强弱,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然而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小,经营条件较差,人员流动性大等原因,往往成为劳动关系问题的敏感区。

    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是目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积极探索在政府层面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规范运行机制,以促进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完善劳资自治机制,建设双方共同的矛盾预防和处理机制,是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关键所在。

    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如下:

    一、存在诸多问题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普遍较差。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大部分员工与企业未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服务、三产等行业较为突出。不同人员类型之间,企业管理人员签订率相对较高,其他人员相对较低。同时,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一年期的比重相对比大,基本无固定期限的比例。

    劳动合同在制定和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合同条款内容比较简单、粗糙、模糊、不规范,不少企业的合同条款中甚至有与国家基本劳动法规冲突的内容;企业单方面拟定合同条款多,劳动者很少有参与制定或根本没有修改权,造成双方事实上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企业控制了对劳动全过程监控的主动权,劳动者难以实施对企业履行义务的监督,事实上形成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单方面的约束;劳动合同条款双方都不能够很好的履行。

    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拖欠工资现象依然存在。非公有制企业执行最低工资的情况总体还好,但员工的总体收入一般,除部分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以外,大部分一线操作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部分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拖欠工资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小加工厂、协作企业、餐饮服务等小企业情况较为严重。

    在职员工在劳动者休息、福利待遇等方面权益得不到较好保障。非有制企业中存在员工双休日休息得不到保障,超时加班现象比较严重,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另外相当一部分企业很少有加班加点工资,还有个别企业设定试用期,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拒付或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这些现象直接影响友好的劳资关系。

    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参保率明显偏低,覆盖面狭窄。有的非公有制企业仅为少数管理人员及挂名在本企业的亲戚朋友购买养老保险,而很少为普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率低,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缺乏生存安全感和企业归属感,同时也给当地社会保障正常运转和社会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良,生活环境较差。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厂房拥挤、设备落后,防护设施比较缺乏,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普遍存在,员工患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情况时有发生,工伤事故也不断会出现。在生活环境方面,大部分企业无员工宿舍,员工只能自行租住民房,往往十几人、甚至数十人合住,(大部分企业实行补贴)不少外来员工还租住在一些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屋,卫生环境很差,影响着员工的身心健康。

    非公有制企业基本上没有工会组织,缺乏代表职工利益的平台。非公有制企业基本上不成立工会组织或者企业工会主席由企业领导直接委任,这种情况决定了工会很难能够独立工作,工会活动开展的好与不好、多与少,常常视企业主的态度和支持而不同;同时企业的工会组织更多的是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服务方面基本流于形式或相对弱化,在劳资利益关系中更多倾斜于资方,导致职工对工会的认同低,因而入会率低,没有形成代表职工利益的服务平台。

    二、面临一些难点

    劳资关系表层存在固有观念偏差。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观念存在很大偏差。一种观念认为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劳资双方在根本利益上是对立冲突的,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双方难以实现“双赢”,劳动关系矛盾无法避免。另一种是片面地将企业劳动关系矛盾归结于劳资的一方,或是认为在当前“用工荒”的背景下,企业员工尽管学历低、技能差、工作能力弱,却不断要求提高“待遇”,甚至言语行为过激,动辄“闹事”,从而引发劳动关系矛盾;或是认为企业主过于贪婪追求剩余价值,漠视员工待遇和权益,由此引发员工对立情绪,导致劳动关系矛盾产生。这些观念上的偏差,势必把企业劳动关系引向敌对矛盾,影响着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劳资关系存在不可调和的深层次矛盾。从表面上看,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主要表现为企业主与员工利益问题,但从深层次来看,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根源是体制性、社会性的深层问题,由于市场经济尚未健全,无序竞争、价格竞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采用降低员工工资等手段来提高市场竞争力,导致市场恶性竞争,这就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员工利益;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也导致企业用工无序竞争。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劳动力市场频频发生得 “用工荒”、“技工荒”,劳动力出现了一些结构性的供不应求,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一大批劳动关系法律出台,员工维权意识、维权能力、维权的现实性不断提高,这给一些没有充分思想准备的非公有制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跟不上法律完善的步伐。

    普遍缺乏劳资关系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中长期形成的共同理想、基本价值观、作风、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创造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劳资关系文化建设的基础。而现实情况是,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文化仅仅为老板文化,企业文化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不足,企业文化建设中缺乏劳动者为主体的核心文化,缺少一种把全体员工凝聚在一起、共同为企业谋发展的文化和基本共识,加之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法律意识和劳动技能都显不足,一些员工由于自身素质问题,忽视劳动合同的作用,甚至要求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金,而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重生产轻监管,重经济效益轻安全投入,对企业员工关怀不足,有明知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行为,却不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故意压低、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不肯为员工权益全责,导致员工的流动较频繁,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综合以上情况,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建立企业主和劳动者双方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关系,建立双方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平等关系,建立企业主和劳动者利益相容、矛盾协商的共生关系,建立企业主和劳动者共同创造、共享成果的发展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形成需要内力、外力共同推动,需要通过进一步在政府层面完善劳动关系规范运行机制,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完善劳资自治机制,建设共同的矛盾预防和处理协同机制,同时促进以和谐劳资关系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

    为此,我们建议:

    一、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规范运行机制。

深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深度完善全国社会保险网络和机制,需要进一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的便利性问题,以利于参保务工人员的流动;提倡推行社会人才保险制度,充分考虑小企业和季节性的特殊情况,在缴费的基数费率和方式上都要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降低参保门槛;制定专门针对小企业和个体户的保险政策,提供相关保险服务;提高保险金统筹层次,加快区域共享,实现全市、全省、全国统筹,做到延续有效保障。

    建立工资支付联动机制。健全和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同时建立工资支付联动机制。定期发布相近地区行业、区域、工种工资标准指导线,提高其科学性、适时性,有效引导非公企业工资水平合理联动增长,保障小企业员工和季节性临时性用工工资水平;结合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员工薪酬激励制度及行业协会和基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议签约试行制度,逐步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相适应的工资支付联动机制。

    完善劳动合同及劳动监察制度。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分类,加强对建筑企业、餐饮服务行业使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员工比较稳定,应强化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直至车间班组;对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个体户,由于季节性、临时性雇工时间短,次数多,可推行比较灵活、简明的合同制度,以便双方共同履行,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合同执行。逐步改变劳动监察队伍薄弱的状况,充实劳动监察力量,建立健全劳动监察组织网络,设立专职的劳动保障监督员,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情况,严格执法,彻底纠正企业的各种违法行为,合理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地位,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二、逐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在规范的劳动关系运行机制下的劳资自治机制

    完善劳资自治机制,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非公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学习,动员广大职工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善待员工,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要意识到保护员工的利益,最终也就是保护企业利益,没有劳资双方的合作与互利,就不可能有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非公企业要建章立制,保证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尝试建立让职工参与企业日常决策的制度和机制,以期在企业内部形成“共同利益”、“鱼水关系”,也可以尝试“职工持股”,让职工享有直接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力,为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创造新的途径,这有助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三、尽快促进政府与企业共同构建矛盾预防和处理协同机制

    建立并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甚至多方协调机制。只有建立起劳资双方矛盾防范和化解协同机制,才能构建劳资双方的合作协商关系,才能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中构建和谐共生的劳资关系。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组织更多专职的劳动监察人员进行普遍的劳动监察,同时由政府、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组成三方协调机制构,确立劳资关系的基本格局和主要协调机制,就职工民主权益、经济权益和劳动权益进行定期协商和沟通,从源头上遏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必要时在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主体上加上行业、监察、仲裁、法院等劳动关系协调的各个部门,形成多方协调机制。

    提高工会的地位,强化工会维权的职能作用。在组织结构上,可以尝试建立区域工会,发展行业工会,改变非公企业工会缺乏或因为在经济上和身份上对企业严重的依赖性和从属性,而导致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先天不足,区域工会或行业工会,由于人员编制、经费等关键方面不隶属于企业,在协调劳动者和资方的关系,解决矛盾方面会更具有意识上的超然性和地位上的权威性。行业工会具有产业特征明显、群体利益诉求一致的特点,尤其在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工资基准等问题上具有较为专业的知识。

    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我国对于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有行政和司法(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两条道路,但随着劳动者流动频繁,劳资矛盾加剧,这些途径程序繁、时间长、效率低的缺陷让诉求者望而生畏,为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必要突破原有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的框架,进行机制的模式创新,比如把调解机制作为处理个别劳动争议的主渠道,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和最小的影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形成以专业调解为主导、区域性调解等社会调解共同参与的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