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省法院系统工作的建议
山西省政协委员刘宗贤、民建山西省委委员高永林反映:我省法院系统在省高院的正确监督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在取得长足进步、人民群众越来越满意的同时,根据法律工作者的反映,部分法院不同程度存在立案难、旁听难、执行难等问题。具体表现为:
1)、立案时有的法院变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变立案审查为直接断案;
2)、有的法院的派出法庭不是每天都能立案,很多不知道的当事人就要多跑几次;
3)、立案时有的法院让原告一方提供被告一方正确地址或居住证明,如果提供不了就不给立案,这是将法院的责任与义务转嫁到原告一方,造成原告一方立案难;
4)、现在诉讼费和保证金交纳地点大多是在法院外的银行,当事人在银行交完钱后,要再回到法院换取法院的收据,当事人大都对银行的位置不清楚,有的银行离法院还很远,现在银行办事的人又多,所以,当事人交诉讼费和保证金要花费很多时间。
5)、一些法院每年11月中旬到12月中旬为了案件审结率都不立案,这会造成老百姓对法院的误解,从而会把法院高效快捷便民的好形象降低,也耽误了当事人的事情。
为此建议:
1、全省法院干警要强化学习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了解掌握修改的内容,深刻领会其中蕴含的立法思想,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确保法律贯彻执行。同时,还要强化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的检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2、加大缓刑适用的对象、范围与力度,坚持惩罚为辅、救人为主的方针,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对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邻里纠纷、被逼犯事、影响不太恶劣、没有前科、一时冲动或感情用事等情形,希望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缓刑,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案件。
3、。希望省高院进一步规范简化旁听制度,让每一个关注社会法制进步的老百姓都能很容易进入法庭学习、监督。建议法院能对公开审理的案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门口公示栏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告知,以方便想旁听的群众积极参与。
4、法院立案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起诉材料时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立案的形式标准即可,无需要求必须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全部提交;二是被告方的居住证明原告方能提供则提供,不能提供也不应影响立案;三是法院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的立案制度;四是法院针对一些老年人、残疾人、病患者不方便参加诉讼的特殊情况,可以提供上门立案服务,真正做到“服务到家”;五是诉讼费、保全费和保证金交纳地点应设在在法院立案大厅内,为当事人节省时间,也节省社会资源、降低交通压力;六是条件允许的话,派出法庭最好能每天立案,至少应做到每天有半天可以立案。
5、进一步完善陪审员选任与陪审制度,一是要公开陪审员的聘任条件与程序,最好是纪检、司法、律师等部门一起参与选择陪审员;二是要提高陪审员的积极性,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有的陪审员是只陪不审。
6、特别是老百姓之间的诉讼纠纷,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执行就成为一句空谈了。建议公安、检察、法院、银行、房地局、工商、税务等部门尽快联网,有助于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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