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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3-27 07:59:44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运城市盐湖区一支部主任、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仍存在学校少、条件差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确保该条例的实用性,应出台相关的评估机制,成立监督机构,确保基层的执行。

一、《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地方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存在问题:需要确定一个行政主管单位,作为残疾人工作的主管机关。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仅仅是议事协调机构,并无实质性职权,其主要任务是协调有关行政机构履行各自职责工作,不能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也没有调查、处罚等相关权利。残疾人联合会是"半官半民"性质的事业团体,属于政府管理系列,虽然承担了一定的行政职能,但并不是单纯的政府职能部门。建议转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性质,使其成为具有一定职权的权利保护机构。

修改建议: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知悉或接到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通报后,应自行或委托其他机关、团体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得请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人力社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其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人员、案件受理、调查等经费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二、《征求意见稿》通报工作单独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未依法通报的法律责任。

三、《征求意见稿》规定旨在鼓励与培养特殊教育教师,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特殊教育津贴之规定,津贴标准应由教育、卫生、财政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四、《征求意见稿》存在问题:1、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就读,并非简单的“跟班就读”,而是学校有责任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除非学校因此承担了不当的负担),以便他们能切实获得教育,因此,1、应规定普通学校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2、特殊班、特教学校之教师,应有特殊教育资格证书;3、在特殊班、特教学校就读的学生,无法自行上下学时,政府应为其提供免费校车或交通补贴。

2、对义务教育年龄段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五、《征求意见稿》中应补充:1、在入学考试时,由于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学校应该为残疾人在考试过程中提供辅助性帮助,如考场的无障碍设施、点字考卷、特殊考试用具等。2、对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以上阶段的教育时,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教育津贴。

六、《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部分存在问题:1、本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多以“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为惩罚措施,这样的规定是部门内部的“自纠”,如果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怠于进行“自纠”,则此类规定起不到实质的作用,故,罚则部分应规定有一定惩罚力度、外部的惩罚措施。2、缺乏残疾人对违法情形申诉的渠道。法律责任应是可以通过诉讼实现的,如果法律责任不具备可诉性,则难以达到惩罚违法的目的。

修改建议:本章至少应增加以下法律责任:

1、歧视的法律责任。应针对不同情形的歧视,规定不同的惩罚措施,如学校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区域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

2、福利机构侵犯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3、未尽到无障碍义务的法律责任。负有无障碍义务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善,限期内未进行改善或超出了改善期限或未提供替代改善计划的,则应予以罚款直至其改善完成。

如今大部分县市特教各个环节都比较薄弱,只有大力度的提高特教教师待遇和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吸引大专院校的毕业生来特殊机构任教。从实特教机构的后续力量。教育部门应持续关注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建议在条例修订后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考虑进一步上升为法律。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