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员工实行统一征缴社会保险管理的建议
运城市人大代表、民建运城市委委员、临猗支部主委王兵娟反映:今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政策。省人社厅2012年发布了第[2012]027号《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极大地促进了我省私企和非公企业的社保工作。而我国的非公经济单位,特别是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在特殊的体制环境下创业和成长起来的,大多数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具有一些先天的弱点:如积累不足,企业资金力量薄弱;起步水平不高,投资盲目性大等。而且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远远高于其它大型企业,其发展初期所需资金的绝大部分是通过自我积累的方式来解决的。综上所述,民营中小企业目前正处在起步于发展阶段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的“通病”。 所以根据非公经济单位的具体情况,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出:
一、结合农民工实际征缴失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我省的非公经济企业中大多数员工属于农民工。农民工在农村都已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且有一定数量耕作土地。从全国劳动用工情况看,不论是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还是各大中城市,工业园区,企业普遍存在着“用工荒”困境。为此,各个企业家对农民工都视为瑰宝,为了留住他们,创优企业发展环境,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工资待遇,降低劳动强度,缩短劳动时间,解除他们后顾之忧,使农民工进得来、留得住。目前现状是只有员工选择企业,根本不存在无故辞退员工现象,更不会造成企业员工失业,也就没有必要缴纳失业保险。
二、结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征缴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近年来,应聘到企业的农民工大多数为已婚育龄职工。他们在生育一胎后,不再有生育打算,都主动而自觉地办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节育措施,享受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而未婚的妇女或已婚未育的妇女,在其结婚或是怀孕后,都向企业申请离职。所以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员根本没有生育的后顾之忧。这样为职员征缴生育保险就没有实际意义。
三、独立办理各险种征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在社会保障体系内同等重要。但是每个险种又有每个险种的特点。所以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分险种、分情况单独征缴。而不是强制企业统一征缴。
建议人社部门在推行社会保险时:一是只需向企业征缴册职工养老、工伤和医疗三个险种;二是废除险种主次之分和两保捆绑的办法。做到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有效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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