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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病死动物处置管理 预防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4-29 09:04:04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运城市直一支部副主委陈锋杰反映:近期,新闻媒体报道大量死猪漂流黄浦江上,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这一事件要求我们必须把病死动物处置管理工作提高到更加重要的地位上。目前病死动物处置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养殖户、动物饲养者处置病死动物的法律意识淡薄。动物病死后不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2、处置病死动物不规范。动物病死后,由于不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监督机构也无法对病死动物的处置实施监督。养殖农户缺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常识,在处理过程中出现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甚至还出现随意丢弃和加工食用的现象。不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处理病死动物成本偏高。 零星病死动物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养殖大户和养殖小区,基本上是以土埋的方式进行处理。由于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所以导致养殖户在动物病死后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作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同时,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苦于无经费支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也无法长期坚持。

    对策建议

    1、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加强对养殖农户、大户、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按程序规范地处理病死动物,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随意处置、出售、加工和食用病死动物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的作用,长期对其所辖范围实施监管,对乱丢、乱抛病死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或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村级防疫员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定期进行巡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3、规范运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程序。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要严格执行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质检总局《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相关规定,动物病死后,养殖户、养殖业主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具有资质的兽医技术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保障此项工作正常运行 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所需费用如果全部由养殖户承担,此项工作有可能不能正常实施,因为在农村地区处理病死动物所需费用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向养殖户收取无害化处理费用非常困难。

    此项工作经费如果不能落实,动物无害化处理将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实施,政府应将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利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从而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卫生。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