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农民发放消费券的建议
民建运城市委委员、市直一支部主委解奋洋反映:2013年1月31日,我国家电下乡政策全部执行到期,历时五年之久的家电下乡正式结束。五年来,家电下乡政策为促进农民消费,扩大内需,提高农民福利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诸如产品招标制度阻碍了市场竞争,限制了农民的选择,下乡产品价格虚高,质量一般,家电下乡政策更多补贴了富人而不是穷人等问题。为此,建议惠农政策应转变思路和方法,以向农民发放消费券的方式取代对某些特定产品进行价格补贴可能效果更好。
一、“家电下乡”实施情况
2007年,为了对抗美国金融海啸对于我国经济的冲击,扩大内需市场,弥补外需大幅萎缩的缺口,财务部、商务部决定对我国非城镇户口居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产品,按产品售价予以13%的价格补贴,从而达到提高农民的购买力和购买倾向、促进农村消费的目的。家电下乡政策是我国消费政策的重大创新,其积极意义十分重要。
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我国首先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进行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对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这三大类产品给与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补贴。而将补贴比例定位售价13%的原因部分是比照当时家电出口13%的出口退税率,即是把家电产品的优惠政策从补贴外国人延伸到补贴我国广大农民。
2008年12月1日起“家电下乡”政策扩围到14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并从2009年2月1日起推广至全国。同时,把摩托车、电脑、空调和热水器等产品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由各地根据需求从中选择增加补贴品种。2010年1月1日起,将国有农场、林场职工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经过不断扩围,家电下乡的补贴产品种类一度扩大到十多种。
根据商务部的数据,截止到2012年12月,我国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2.98亿台,实现销售额7204亿元,累计已价格补贴数量2.75亿台,累计发放补贴金额817亿元,如果按照13%的补贴比例计算,则家电下乡补贴已至少拉动6285亿元的农村居民消费。家电下乡政策明显促进了农村家电消费,给农民提供了实惠。
二、“家电下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也表现出一些问题与不足,对“家电下乡“政策的执行效果造成了不利影响。现将主要问题和缺陷简单分述如下:
1.家电下乡产品招标制度制约了市场竞争,并可能导致价格虚高。
在家电下乡政策中,政府明确规定家电下乡的品牌、具体产品型号和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流通企业均需通过招标方式产生。如果未通过招标,则不允许作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和流通。政策的本意是担心农民不具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力,容易被不良厂家欺骗,因此,政府通过事先招标的方式,以希望能保证产品的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
由于家电下乡招标制度人为的把一些产品型号限制在外,不仅降低了购买者的选择空间,而且把一些厂家限制在外,那些通过政府选择的厂家面临的农村市场的竞争就会大大减小。市场竞争减小的后果就是导致同样的产品用作家电下乡时价格会虚高,而同价位的产品中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则可能更低。同一款产品,家电下乡销售渠道的销售价格要比非家电下乡渠道的报价还要高。而同一品牌,两款基本一致的产品,即使同一销售渠道内部,家电下乡产品的价格也高于非家电下乡产品。
2.家电下乡按价格比例补贴政策更多补贴了农村中的富人,有损政策公平性。
家电下乡的操作方式是按照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13%的比例补贴,这意味着所购买的商品价格越高,受到的补贴越大,如果不购买就得不到政府补贴。这种政策实际上更多补贴了农村中的富人,因为越富裕的居民才越有财力去购买家电,并且所买家电的价格也越高,而穷人由于没有财力购买更多的家电,因此得到的补贴越少。这样一种政策有损公平性,无益于降低农村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和福利差异。
3.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成本高,补贴手续繁琐。
家电招标由于频率较为频繁,导致竞标运行成本较高,厂家消耗过多精力。据相关报道,在竞标前,所有产品要接受检测,费用为几万元至几百万元。所有产品中标费是每个型号1000元。企业在各省(区、市)的下乡操作保证金为30万元,而如果中标全国所有省(区、市),该费用将超过1000万元。同时,招标的方式也需要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消耗了政府大量的资源。
领取补贴则要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持购买产品的发票、身份证、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储蓄存折以及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乡级财政部门初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农民储蓄账户上。有一部分发达地区服务较好,家电销售点会通过代办等方式帮助农民获取补贴。这样烦琐的补贴手续往往会由于宣传不够导致部分农民失去补贴机会。
三、发放消费券的消费促进方式比对特定产品进行价格补贴更加可行
家电下乡政策已经结束,国家随时可能会出台其他促进消费的新政策。考虑到“家电下乡”式的财政价格补贴模式的不足,以后如果继续实行补贴农民促进消费的政策,建议实行向农民发放消费券的补助政策促进消费要好一些,优点如下:
1.消费券的刺激规模更加精准。
相对于对产品进行价格补贴的方式,受限于未知的消费者购买量,因此难以精准预知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刺激消费。而消费券的方式则更加精准。由于消费券无法取现,并有时间限制,因此居民只能在消费券到期之前花掉消费券,发放消费券的数量规模可以精确控制,更加有利于调控的精细化。
2.消费券的公平性和福利性更强。
与对消费进行价格补贴的方式相比,消费券避免了富人得到补贴越多的问题。如果越穷的家庭发放消费券越多,则可以降低居民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和福利差异。
3.消费券的运行成本更低。
政府只需核定有多少户居民,需要发放多少消费券,并确保消费券发放到居民手中即可。居民在有效期内凭消费券购买商品,商家则凭消费券的消费记录到银行或政府财政换取收入即可,程序比居民再拿发票等领取补贴更加简便。
4.消费券不确定具体的特定产品,不降低市场竞争,不会导致价格虚高。
消费券的方式不限定具体的特点产品,没有市场准入制度,因此不会降低市场竞争。即使消费券只针对某一部分居民发放,比如农村居民,但商家却无法将农村居民和其他居民区分开来,因此无法通过虚抬价格的方式牟取利益。
5.消费券不会改变商品间的相对价格,不会导致市场扭曲。
对某些特定商品进行价格补贴的方式实际上改变了商品间的相对价格,这本质上是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扭曲,可能导致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而消费券不会改变商品间的相对价格,因此不会扭曲市场对资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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