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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食品质量责任保险联保制度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6-17 19:52:35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太原市委副主委徐美玲反映: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但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却红灯频闪,“现在吃什么都有问题,不知吃什么好”反映了人们的忧虑、无奈和愤懑。我国政府已经加强了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目前,绝大部分食品已经纳入了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同时,我国《民事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要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由于食品企业技术含量低,门槛低,决定了食品行业企业多、人员多、中小型企业占据大多数的格局。这些企业一旦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企业必须承担对于受害者的赔偿以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外,恢复信誉及重新投产也是需要面对的难关。这对于那些注册资本只有几万,或数十万元的小本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打击往往是致命性的,有时候即使是大型知名品牌企业也难逃厄运,不但会造成受害群体的赔偿问题成为一纸空文,企业本身的员工也会面临失业的困扰,这对于某种程度上依托大量中小型企业支撑及发展的整个食品生产行业来说,是一个绝对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加强行政监管,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是规范行业行为的一种必要手段,但决不能成为遏制行业发展的瓶颈。在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及惩罚力度的同时,政府部门更需要寻找一种给企业提供适当风险转移的渠道与桥梁,协助企业提高日常的风险管控意识及能力,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时,消费者的损失的赔偿能够得到保障,企业也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样,对于企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所以,要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不仅需要政府的从严监管,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同时也需要寻求帮助企业转移质量责任风险的方式。这便是我们建议推行食品企业产品责任保险联保的初衷。

一、食品企业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以及推广的可行性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形式。这与食品行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最主要应该承担的对受害方的赔偿责任相吻合。目前国内责任保险开办的适合食品行业投保的险种主要有:产品责任保险以及在产品责任险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的更具有针对性的食品卫生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等。

在保险业发达国家,责任保险早已成为企业防范风险、转嫁风险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其责任险保费收入往往占到所有财产保险总保费的30%50%。但国内,目前责任险业务所占比例仅为3%5%。在保险业相对较为发达的上海地区,责任保险的占比也只有区区的7%,其中产品责任险的投保率则更低。与之相对应的是食品生产企业对于产品责任保险有比较高的需求,希望保险公司可以共担风险。

在发生食品责任保险事故时,遭受损失的往往是普通群众,且受害者常常非单一人员而是群体。在肇事企业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大部分经济损失要由政府“埋单”,以求维持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长此以往,政府将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必须成为责任险的有力推动者,通过制定法规、行业组织等强制或者半强制的行政手段来统一投保责任险或提高责任险的投保率,从而起到转移企业风险,减轻政府压力的作用,这也成为近年来责任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对食品行业中推行产品责任保险联保制度的建议

目前,大部分食品企业缺乏风险前瞻性,政府不应该听之任之,不应该继续采用由企业自发投保的方式。为推动企业购买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并形成规模效应,形成行业联合保险机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监管起到促进作用。建议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实施和推广食品行业产品责任保险联保制度。国家、政府通过一些财政补贴手段来推广,必要时通过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进行实施,或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联保制度,为食品产品质量责任风险寻求一个社会、企业、政府三赢的高效低廉的承担方式。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