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议
民建运城市直一支部李鸿永反映: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此后,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要求。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各级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但实事求是地讲,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与群众的需求和生产的发展还有很大差距,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以山西省平陆县为例,全县耕地面积45万亩,加上复播面积,达到60万亩,每年均不同程度地遭受旱灾、冰冻灾害、风雹、病虫害等灾害侵袭,农业生产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亿元以上。而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面积仅为16万亩,品种仅限于小麦和玉米。农民投入较大、收入较多的果桃经济林、蔬菜、烟叶等主导产业却没有参保,一旦遇到自然灾害,群众的增收希望就只能化为泡影。2013年6月上旬,一场冰雹将平陆县张店、部官、圣人涧、杜马等乡镇沿山一带即将进入收获期的西红柿打成光杆,看着亩收入2万多元的财富被一场冰雹打散,许多群众放声痛哭。根据调查,造成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小的根本原因有以下几点:
1、农民群众保险意识淡薄。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制度,养成了农民一遇灾害坐等救济的依赖心理,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加上农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侥幸思想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淡薄,缺乏投保积极性,严重地制约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2、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本大、费率高。农业生产自身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于是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以高费率为保障。而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过渡时期,农业和农村发展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农民可支配收入少,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支出大大超过了其消费能力。
3、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技术水平落后。在农业风险的识别、衡量、预测、预警、定损理赔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4、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从2005年以来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省市来看,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险费支出给予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试点如果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而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没有任何有关的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最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保险法定再保险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地方财政的力量有限,使得保费补得起,但来了大灾却赔不起。因此,尽管中央要求积极扶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没有政策上的支持,大多数地区不敢贸然行事,大多是等待观望。
为此建议:
1、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中央财政应加大欠发达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并通过差异化补贴政策,调动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性,逐步建立鼓励和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长效机制,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教育。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在大部分地区还远未被农村居民所接受。农民的保险意识非常浅薄,对农业保险的作用还心存疑惑,农民不信任又不适应交钱让社会来保护自己。为此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农业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培育农民保险意识,加强农业人口对保险职能的认识,使其认识到保险是稳定生活、恢复生产、保障经济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而自觉地参加保险,从而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向前发展。
3、及时迅速勘赔定损。勘赔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双方利益的工作。在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勘赔组织机构前,特别是面对一些受灾程度深,时间要求紧,涉及面广的自然灾害时,必须加强领导,确保理赔工作快速、科学、全面推行。可以由保险公司牵头,联合当地的农技、畜牧、乡镇干部等机构人员及受灾乡村负责人实行联合勘赔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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