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忻州市政协委员、民建会员马秋生反映:在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因建筑市场、建筑企业的变动性、流动性强和建筑企业流动用工多的特殊情况,建设部和各省根据国务院“可以先在建筑企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先后建立了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统筹办公室)。从1991年起实行以来,这次制度,对于稳定建筑企业职工队伍,保证退休人员的工资发放和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起到很好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建筑企业市场化运行的特点,这项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劳动保险费用统筹收缴困难,欠费严重。某市2011年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636191万元,根据规定按工程造价3%应收劳保费19085万元。实际收取劳保费用2961万元,只占应收取得15.5%。
二、征缴对象改变,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缴费,改为由施工单位缴费。为了确保建企业劳动保险费的筹集,国家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缴纳劳动保险费,但许多市(县、区)向施工企业征缴。如:某市2011年149个建设项目中88个项目的劳保费由施工单位缴纳,占55.35%。
三、征缴方式改变,按规定应全额征缴,实际变为差额或部分征缴。按规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应按建设工程造价的3%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手续前预缴,实际征缴中普遍存在差额征缴现象,如:某市2011年159个工程项目中,只有4个工程项目按规定收取了劳保费。
四、收费目的改变,由为保险收费变成只为留用收费。有些统筹办不严格按要求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的3%预缴,只收劳保费用统筹总额中10%的调剂、风险积累金部分。
五、返还资金用途改变,将应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返还资金,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按规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统筹费用主要用途为“离退休干部职工工资、退休费、生活费、补贴等费用,为职工参与社会保险提供资金来源。”但实际用途大部分被违规用于购买材料、在职工工资等项支出。
六、统筹办管理费大多从“劳动保险统筹费”中支付。绝大多数统筹办是隶属于当地政府建设部门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规定管理经费可以在统筹费用中支付。各地在统筹费用中支付的管理经费达到占当年支出的3%—6%。
以上形成的原因:一是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统筹长期游离于社会统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二是长期独立运行,现行的社保监督体制对它无法制约,三是建筑企业流动的用工对它未形成需求压力,面对全国健全,稳步的社保事业,它的存在和运作制度已经不适应,必须重新审视。为此建议:
一、将现行的城建部门管理改为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使于按《社会保险法》统一征收、缴费、监督。
二、管理机构、人员费用由财政预算解决,不能在劳保费用中列支。
三、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按建筑工程造价的3%收取,改为统一按全国职工养老保险比例单位20%、个人7%缴纳,按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将养老保险计入建设单位成本。
四、上缴渠道由原来的建设单位上缴统筹办,统筹办返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上缴养老保险所的三级方式,改为由建设单位直接上缴养老保险机构,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减少了中间环节、减少了统筹办费用、减少了施工企业被挪用的机会。
五、参保对象由原来的施工企业为本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改为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中为雇用工人参保。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