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缺乏执行力基层群众呼吁重新修订
民建盐湖区委委员、一支部主委,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近年来,高温津贴发放一直是入夏后的热点话题,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工作如何享有安全和健康保障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有一些规定不够明确,也不够全面,应予以重新修订。
一、办法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和个体组织,这就使得执勤警察、NGO组织、临时工等同样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被忽略。对于所谓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他们与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无法得到相关保护。另外,规定中有关“室外作业”、“高温条件”的界定很模糊,高温费是按月发放还是按天发放也不明确。
二、办法中高温津贴在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列问题,比如用人单位之间经济能力的差别带来高温津贴发放的差别、普通员工和正式员工之间在高温津贴的待遇上也很不一样。再加上相关的监督不到位,处罚力度也不够;劳动者维权成本太高等因素,从而导致现在高温津贴落实有困难。
三、办法中虽然设定了高温情形下必须的劳动保护措施,但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后果基本未规定,即使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其后果也非常轻微,仅限于“责令改正”。所以,这对用人单位的威慑力非常有限,发不发高温津贴经常还是用人单位说了算。
四、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进行补发,虽然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但是只要按时改正就可免于罚款了,这样的处罚力度让企业的侥幸心理越来越严重。
五、办法只是规定了室外露天工作的时限,并未明确何为室外工作,这给办法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障碍,有些企业可能会以此为借口规避为员工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难落实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法律依据。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企业的责任。
一、高温津贴之所以无法在建筑工地等一些场所得到落实,还有一个原因在于劳动者维权能力较弱,再加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一些建筑工人和私营企业职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对等的权利博弈。
二、从立法、执法层面关注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有必要出台一部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法规,确保高温天气下职工的休息权、健康权、防暑权。因地制宜的地方立法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三、发放高温津贴时仅有通知、公文是不够的,仅依赖于用人单位的道德自觉也是不行的。政府部门的监管是一方面,但还必须有强制的执行力。
如果企业没有按时为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并没有明确。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将直接影响《办法》的有效实施,法律的执行力会大打折扣。高温劳动保障涉及民生问题,为此建议有必要建立明确的全国性法规,对《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进行必要修订。
一、政府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来提高企业支付高温津贴的积极性,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对于目前还没有执行高温津贴规定的单位来说,用人性化关怀填补法律上的空白,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保护,也是一种人文关怀。
二、完善立法,要结合刑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详细制定出配套的处罚措施,加大规定本身的威慑力;
三、在联合执法监督过程中,应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做好监察工作,保证执行;
四、建立实施先行扣除制度。比如有的企业不发高温津贴被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可以直接从该企业的收入中先行扣除一部分,来替企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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