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终止身份证复印件滥用现象
民建运城市盐湖区委委员、一支部主委,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只对警察查验身份证做出了规定,但现实中到一些企业、单位办事暂扣身份证以“验明正身”的情况比比皆是。除查验甚至暂扣身份证件外,最让市民头痛的问题是身份证复印件的大量使用,一些群众认为已到“滥用”的地步。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复印身份证:买房、租房、登记住宿、出国旅游、办理银行业务、购买手机卡……在毫不设防的情况下,将身份证复印件给出的同时,“危险”相伴而来——这些单位或个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
虽然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具备身份证件的法律效力,但在现实操作中却有着很大功效,近年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银行卡、电信卡等引发的纠纷屡屡发生,也为身份信息泄漏带来隐患。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将近三十年了,身份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分,不管干什么都不可缺少,成为公民最重要的证件之一。
身份证复印件的大量应用,可以说是强加在身份证上的复苏物。办理事物留下身份证明是应该的,至于以何种方式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并非是惟一选择,可以用原件登记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是全国惟一的,只要当面登记清楚,随时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还可以使用身份录入系统,把身份资料录入等等。
说实话,身份证陪伴着公民的一生,谁都不希望自己的身份证出现问题,对于身份证的管理,建议群众办理事务带上原件减少不必要的复印件程序,并对身份证信息的传递和申领建立一个专门的渠道可供使用单位查询,同时,取消身份证复印件这道手续,由办事单位严格把关,确有需要,可以要求户籍地派出所为居民出具身份证明,让身份证复印件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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