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强城市盲道安全管理
民建运城市直二支部副主委朱正清反映:盲道是帮助盲人克服残障,获得更多的生活空间和社会文明成果,这体现着对弱势人群的尊重与关怀的设施,已经成为现代都市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但从目前无障碍道路的使用和管理来看,盲道安全的隐患却依然存在,并由此导致对盲人通行安全的威胁,甚至已经造成对盲人人身安全的实际损害,这足以引起人们的担忧与关注。
盲道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1.设计缺陷,造成盲道建设的目标与实际效果的背离。2.在盲道上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阻挡盲道。3.在盲道上任意堆物,时常可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将装卸的货物、建筑材料、垃圾等堆放于盲道。4. 修复不及时,造成盲道设施的功能缺损;6.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盲道进行停放已经成为威胁盲道通行安全的普遍性问题,有的单位还在盲道上施划停车泊位标志线或将设有盲道的人行道路作为专用停车场所,严重影响了盲人的正常与安全地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盲道的设立作出规定,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盲人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以减轻因目视残疾对其生活、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影响以及外界的障碍,从而保障盲人残疾人权利的实现。但目前存在的妨碍盲道正常功能、威胁甚至危害盲人通行安全的状况,已不仅影响了文明城市的形象,而且也与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相背离。
为此建议:
一、因地制宜科学设置盲道,规划与建设管理机关应按法定的要求以及无障碍建设发展规划的目标设立并扩大盲道建设区域;在审核、批准、验收、监管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和国家标准,对任何存在安全隐患的盲道设计、施工、供材等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与查处,杜绝“盲道成危道”的发生;
二、加强盲道监管力度,城市管理机关对于在盲道上搭建永久或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货物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责令立即清理。公安、城管机关应加强对占用盲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及时监控与纠违,对于将盲道作为停车场所的单位与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立无障碍道路管理的长效机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监控设施对妨害盲道安全的行为进行不间断地监督,并畅通信息传输渠道,及时将该等行为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以作出有效处置。并且通过道路巡视、接受举报及时发现和惩治危害盲道通行安全的行为,坚决防止相互推诿、拖延扯皮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单位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公益广告牌等平台进行广泛地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无障碍设施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主动关心、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支持、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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