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税务总局规定发票上加注经办人身份信息
省政协社情民意特约委员、民建盐湖一支部主委、盐湖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目前在公务消费环节,发票作为一种报销凭证,现在机关单位个人或集体进行公务消费时,开票名称通常都是直接开单位名称。
一、只能进行总量监督,无法进一步知晓消费明细。很多单位一般采取按年结账的办法,开一次或几次发票,最后只能看到全年消费总数,不能看到消费次数和单次消费金额。
二、假发票获取成本低。现在市场上假发票很容易被获取,如果想用假发票来冲抵做账,只要花很低的价格就可以从不法分子手中买到。
三、难以追究责任。在监督和追究贪污浪费责任时,在一大堆抬头均为同一个单位名称的发票中,很难判断出哪个人存在铺张浪费、大吃大喝的行为,给不遵守节约从俭原则留下可钻空子的空间。
建议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在开发票时,不仅要开上单位的抬头,而且需要在开票人出具身份证后,在发票上注明开票人的姓名。
一、不仅可以见到消费总数,还可以见到消费行为经办人、责任人。
二、具有公款报销权限的公职人员在消费之后,用发票报销过程中,也需要谨慎思考这笔费用是否合理,。
三、使用假发票和非实报实销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四、纪委或者审计部门核查公务单位的财务时,可以直接质询当事人,让其提供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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