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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完善《国旗法》切实维护国旗尊严和权威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10-03 21:55:09 浏览次数: 【字体:

    省政协社情民意特约委员、民建运城市盐湖区一支部主委,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但是,自从该法颁布施行以来,由于宣传不够,执法主体不明确,导致违反该法使用国旗的现象屡有发生,而始终无人过问,任其违法。

    无论是在繁华都市,还是在山区小镇,只要稍加留意,就会发现许多违反《国旗法》规定的情形,既有公民个人的不法行为,也有有关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不法行为,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生活中,有关公民和组织购买、使用的国旗并非全部都是按照该《国旗法》进行制作的,有的尺度不一,有的比例失调,有的位置偏差,随意性较大。

    二市面上销售、使用的国旗并非都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的,有的是未授权企业擅自生产制作并销售的,有的是个体作坊私下制作私自兜售的,还有的是公民个人自行剪裁制作的。这些违法的制作销售主体不仅通过制作销售国旗谋利,还制作销售了大量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劣质的不合格国旗,对其他违反《国旗法》规定的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有的场所和机构只升不降,一面国旗挂几年,任凭风吹雨打无人管;有的场所和机构应当升挂国旗而没有升挂;有的公民在举行升旗仪式时随意说笑而不肃立致敬;有的升降程序不规范,简单应付了事;有的场所和机构把国旗当彩旗,随意插在墙头或者其他不适当的地方;有的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有的用国旗图案制作服装、玩具或其他日用品。

    四还有比较突出的是两杆或两杆以上旗帜同时立在一起的,往往发生国旗旗杆不居中,不是明显高出或不突出。

    违反《国旗法》规定主要原因:

    一有关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意识不强。因为《国旗法》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具体权益,与日常生活联系较少,所以大家平时对《国旗法》关注较少,没有主动学习和掌握《国旗法》的积极性。

    二宣传教育不到位。有关国家机关从部门和群众的现实需求出发,忽视了《国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未纳入相关工作计划,既没有专门开展有关《国旗法》的专题教育活动,也没有结合其他法制宣传活动普及《国旗法》相关知识。

    三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国旗法》实施工作和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国旗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加之《国旗法》本身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最终使《国旗法》第4条的规定形同虚设,毫无执行力可言。

    四是法律规定不完善。一部完善的法律除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律责任和执法机关等保障性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执行有力,但《国旗法》恰好在这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欠缺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的规定;二是执法主体不明,仅有《国旗法》第4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没有具体的执法部门。

    《国旗法》的贯彻执行工作不仅关系到国旗的尊严,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的培育,所以,笔者建议:

    一是大力开展《国旗法》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民爱国护旗意识。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国旗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国旗法》执法检查,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执法、守法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遵纪守法、爱国护旗的良好氛围。

    三是完善《国旗法》相关规定,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旗法》修订工作列入近期立法工作计划,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国旗法》相关规定,明确法律责任、处罚措施和执法机关,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确保新修订的《国旗法》能够得到有力执行,切实维护国旗尊严和法律权威。

民建山西省委